22 下列何者非屬受理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決定之情形?
(A)訴願當事人不適格
(B)行政處分已不存在
(C)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
(D)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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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9), B(217), C(160), D(280), E(0) #190649
統計: A(1079), B(217), C(160), D(280), E(0) #190649
詳解 (共 7 筆)
#1106279
「不受理之決定」為程序上之決定。欠缺「訴願當事人適格」者,所提起之訴願為不合法,應予「駁回」。「駁回」為實體上決定。以上參考林清的課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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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3620
| 第 77 條 |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C
。
三、訴願人不符闔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沒有A,不適格(其實藍色全都是不適格,但法條沒有「不適格]這三個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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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2984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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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4955
(A)24 受訴法院對於原告的起訴,於下列何種情形應以判決予以駁回?
(A)當事人不適格
(B)該法院認該訴訟事件非屬普通法院之權限
(C)該法院無管轄權
(D)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的效力所及
(A)當事人不適格
(B)該法院認該訴訟事件非屬普通法院之權限
(C)該法院無管轄權
(D)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的效力所及
(本題為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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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287
第18條是訴願的主體,具有當事人能力,「當事人適格」則是須主張其權益因行政處分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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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754
陳治宇的課本寫訴願人不適格是不受理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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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293
雖然猜的出來
不適格,是啥意思...身分不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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