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以私法手段履行公行政任務之行為,行政法學上稱為:
(A)私經濟行政
(B)計畫行政
(C)秩序行政
(D)干預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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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36), B(56), C(35), D(239), E(0) #190657
統計: A(7536), B(56), C(35), D(239), E(0) #190657
詳解 (共 2 筆)
#816219
私經濟行政,又稱為國庫行政,是指國家立於私人的地位,適用私法規定所為的行為。
私經濟行政一般可分為下列三種:行政輔助行為、行政營利行為和行政私法行為。
行政輔助行為,即以私法方式輔助行政的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以私法方式獲取日常行政活動所需的人力與物品。這類行為,如籌辦辦公場所、辦公大樓的發包、辦公桌椅及相關設備的購置等等,其特點在於並非直接達成行政目的而是以間接的方式輔助行政目的的完成。行政主體從事此類行為時處於私法人的地位,應受私法相關規定的規範。
行政營利行為,是指國家以私法方式參與社會上的經濟活動,其主要目的在於增進國庫收入,有時並兼負執行國家政策的任務。國家從事此種行為時可以分成兩種形態:一是由國家或行政主體以內部機構或單位形式直接從事營利行為,如煙草專賣行為、出售國有土地的行為;二是國家或行政主體依特別法或公司法等規定,投資設立公司而從事營利行為,如設立國家投資公司即屬之。中國目前存在的所謂“行政性公司”,就是由行政機關以法人形式設立的公司,一方面進行營利活動,一方面執行行政任務。
行政私法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以私法方式直接完成行政任務的行為。例如,為滿足社會公眾日常生活需要,國家設立公司或者與人民訂立私法契約提供水電、煤氣、電話設備,或大眾運輸工具的營運等。這類行為主要適用於不幹涉公民權利的給付行政領域,對於需要以強制手段為後盾的秩序行政和稅務行政,則不能放棄公權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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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309
除上述行政輔助行為(=買東西)、營利行為(=增加國庫$$)、私法行為(=私法給付行政,保障民生)外,
尚有「純粹交易行為」:雖有行政上目的,但受市場供需法則拘束,其本質上非在增加國庫收入(與私法行為一樣,有時反而還可能虧錢)。例如,操作外匯買賣、出售政府持股轉民營(台北101)、出售汰換公務用品(舊的辦公桌椅、公務車等)、進口物資穩定國內物價(水災後進口蔬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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