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以下何者的性質不是屬於現行法上的「行政命令」?
(A)緊急命令
(B)民事保護令
(C)法規命令
(D)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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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3), B(2435), C(85), D(337), E(0) #190652
統計: A(1063), B(2435), C(85), D(337), E(0) #190652
詳解 (共 9 筆)
#155256
"民事"不在行政命令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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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790
緊急命令 當然是 行政命令的一種 .........情況緊急 刻不容緩 由 總統行使發布"行政命令"(等同法律位階) 事後由立法院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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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7315
緊急命令(效力等同於法律)為行政命令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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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5423
保護令是法官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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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854
所謂的行政命令就是行政機關為了達到行政目的,對人民或下屬公務員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以行政法學之通說,行政命令大致可區分為「規範人民權利義務事項之法規命令」及「拘束行政機關內部事項之行政規則」。
source: 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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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071
解釋字號 | 釋字第 543 號 |
|---|---|
解釋爭點 | 緊急命令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 |
|---|---|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由此可知,緊急命令係總統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之命令,其內容應力求周延,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
若因事起倉促,一時之間不能就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悉加規範,而有待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方能有效達成緊急命令之目的者,則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再行發布。
此種補充規定應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查,以符憲政秩序。
又補充規定應隨緊急命令有效期限屆滿而失其效力,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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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791
緊急命令不是統治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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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641
行政命令大致可區分為「規範人民權利義務事項之法規命令」及「拘束行政機關內部事項之行政規則」
所以 行政命令=法規命令+行政規則 嗎??
所以 行政命令=法規命令+行政規則 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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