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有關民事損害賠償之敘述,何者錯誤?
(A)民事損害賠償之範圍以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為限,所失之利益不包括在內
(B)民事損害賠償之範圍,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及所失之利益皆包括在內
(C)民事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時,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
(D)民事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時,法院得免除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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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3), B(113), C(19), D(87), E(0) #875621
統計: A(803), B(113), C(19), D(87), E(0) #875621
詳解 (共 4 筆)
#1193175
民法第216條(法定損害賠償範圍)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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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4778
A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C,D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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