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有關民事損害賠償之敘述,何者錯誤?
(A)民事損害賠償之範圍以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為限,所失之利益不包括在內
(B)民事損害賠償之範圍,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及所失之利益皆包括在內
(C)民事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時,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
(D)民事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時,法院得免除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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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3), B(113), C(19), D(87), E(0) #875621

詳解 (共 4 筆)

#1193175
民法第216條(法定損害賠償範圍)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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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4778
A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C,D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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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0994
又沒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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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4127
《民法》第216條第1項:「損害賠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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