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有關稅捐稽徵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A)納稅義務人顯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可提前開徵稅捐
(B)稅捐之徵收期間為 5 年,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
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者仍可徵收
(C)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
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 5 年
(D)依第 39 條暫緩移送執行或其他法律規定停止稅捐之執行者,核課期間之計算,應扣除暫緩執行或停止
執行之期間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1), B(81), C(16), D(159), E(0) #1783563
統計: A(61), B(81), C(16), D(159), E(0) #1783563
詳解 (共 9 筆)
#3055349
徵收期間
2
0
#5389475
第39 條 (未繳稅捐之強制執行)
I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II 前項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稅捐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並依法提起訴願。
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三分之一稅額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
三、納稅義務人依前二款規定繳納三分之一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III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稅捐稽徵機關已移送強制執行或依修正施行前第二項規定暫緩移送強制執行者,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