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關於夫妻法定財產制之敘述,何者正確?
(A)於法定財產制下,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婚前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婚後財 產則由夫妻共有
(B)於法定財產制下,夫或妻之婚前及婚後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均屬於婚後財產 之範圍
(C)無論採何種約定財產,當夫或妻其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法院得因他方之請求,宣告改用法 定財產制
(D)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其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但對於婚後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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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1), B(2621), C(236), D(413), E(0) #2526126
統計: A(721), B(2621), C(236), D(413), E(0) #2526126
詳解 (共 10 筆)
#4858806
(A)於法定財產制下,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
(C)無論採何種約定財產,當夫或妻其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法院得因他方之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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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6508
其餘考題補充
29 甲乙為夫妻,二人採法定財產制,離婚時,甲婚前財產新臺幣 100 萬元,婚後財產新臺幣 100 萬元,婚後債務新臺幣 50 萬元;乙無婚前財產,婚後財產新臺幣 100 萬元:其中包含車禍受賠償之精神慰撫金新臺幣 10萬元及受贈與之新臺幣 10 萬元。有關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29 甲乙為夫妻,二人採法定財產制,離婚時,甲婚前財產新臺幣 100 萬元,婚後財產新臺幣 100 萬元,婚後債務新臺幣 50 萬元;乙無婚前財產,婚後財產新臺幣 100 萬元:其中包含車禍受賠償之精神慰撫金新臺幣 10萬元及受贈與之新臺幣 10 萬元。有關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可向甲請求新臺幣 50 萬元
(B) 乙可向甲請求新臺幣 20 萬元
(C) 甲可向乙請求新臺幣 15 萬元
(D) 甲可向乙請求新臺幣 25 萬元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103年 - 103 初等考試_人事行政、勞工行政、經建行政、廉政:法學大意#13995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101年 - 101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戶政、經建行政、錄事:法學大意#9220
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左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103年 - 103 初等考試_人事行政、勞工行政、經建行政、廉政:法學大意#13995
27.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下列何者屬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範疇?
(A) 因繼承取得之財產
(B) 婚後領取得之退休金
(C) 慰撫金
(D) 因他人贈與取得之財產
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左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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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5940
(A)
民法 第1017條1項:法定財產制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B)
民法 第1017條2項: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C)
民法 第1010條1項: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民法 第1010條2項: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D)
民法 第1020-1條1項: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民法 第1020-1條2項: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民法 第1030-3條1項: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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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9596
(A)民法第1017條第1項前段:
夫或妻之財產分爲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由夫妻各自所有。
(B)民法第1017條第2項:
夫或妻婚前財產,
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
視為婚後財產。
(C)民法第1010條第1項第二款:
夫妻之一方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
法院因他方之請求,
夫妻之一方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
法院因他方之請求,
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D)夫或妻處分婚後財產時,
並不是要得到他方同意,
而是如果有損害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可以請求撤銷,或是追加計算。
並不是要得到他方同意,
而是如果有損害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可以請求撤銷,或是追加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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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2710
樓上第11句是不是打錯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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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0812
(A) 於法定財產制下,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婚前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婚後財產則由夫妻共有
1.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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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於法定財產制下,夫或妻之婚前及婚後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均屬於婚後財產之範圍
2.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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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無論採何種約定財產,當夫或妻其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法院得因他方之請求,宣告改用法定財產制
1.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2.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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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其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但對於婚後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 同意
夫妻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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