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法務:稅務法規#128632
年份:114年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22 下列關於復查之規定何者錯誤?
(A)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 日起 30 日內,申請復查
(B)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 30 日 內,申請復查
(C)稅捐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應於接到申請書之翌日起 2 個月內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 通知納稅義務人
(D)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於其原因 消滅後 2 個月內,得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回復原狀,並應同時補行申請復查期間內應為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