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不動產經紀業者倘與具競爭關係之事業,以契約、協議共同決定服務之價格、交易對象、交易地
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將構成公平交易法之何種行 為?
(A)不公平競爭
(B)聯合行為
(C)欺罔或顯失公平
(D)違法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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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0), B(4312), C(105), D(67), E(0) #2812967
統計: A(220), B(4312), C(105), D(67), E(0) #2812967
詳解 (共 8 筆)
#5617047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
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
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
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
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
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
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
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
聯合行為之合意,
得依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事業行為之經濟合理性等相當依據之因素推定之。
得依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事業行為之經濟合理性等相當依據之因素推定之。
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
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
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亦為本法之聯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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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0680
不動產經紀業者倘與具競爭關係之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將構成公平交易法之聯合行為。另不動產經紀業者所組成之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亦屬聯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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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3893
(A)不公平競爭
公平法 第21條1項:不實廣告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公平法 第21條1項1款:仿冒
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徵之商品者。
公平法 第21條1項2款:
二、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標章或其他表示他人營業、服務之表徵,於同一或類似之服務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者。
公平法 第23條1項:不當贈品贈獎
事業不得以不當提供贈品、贈獎之方法,爭取交易之機會。
公平法 第24條:營業誹謗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公平法 第25條:欺罔、顯失公平之行為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B)聯合行為
公平法 第14條1項: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C)公平交易委員會:欺罔、顯失公平之行為
欺罔行為:
對於交易相對人,以欺瞞、誤導或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致引人錯誤之方式,從事交易之行為
1. 冒充或依附有信賴力之主體
2. 未涉及廣告之不實促銷手段
3. 隱匿重要交易資訊
顯失公平之行為:
以顯然有失公平之方法從事競爭或營業交易者
1. 以損害競爭對手為目的之阻礙競爭
2. 榨取他人努力成果
3. 不當招攬顧客
4. 不當利用相對市場優勢地位
5. 利用資訊不對稱之行為
6. 補充公平交易法限制競爭行為之規定
7. 妨礙消費者行使合法權益
8. 利用定型化契約之不當行為
(D)(違法)結合行為
公平法 第11條1項:
事業結合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一、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
二、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
三、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
公平法 第11條7項:
事業自主管機關受理其提出完整申報資料之日起算三十工作日內,不得為結合。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將該期間縮短或延長,並以書面通知申報事業。
公平法 第11條9項:
主管機關屆期未為第七項但書之延長通知或前項之決定者,事業得逕行結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逕行結合:
一、經申報之事業同意再延長期間。
二、事業之申報事項有虛偽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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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4416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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