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不動產經紀業者倘與具競爭關係之事業,以契約、協議共同決定服務之價格、交易對象、交易地 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將構成公平交易法之何種行 為?
(A)不公平競爭
(B)聯合行為
(C)欺罔或顯失公平
(D)違法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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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0), B(4312), C(105), D(67), E(0) #2812967

詳解 (共 8 筆)

#5617047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
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 
       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
       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

聯合行為之合意
得依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事業行為之經濟合理性等相當依據之因素推定之。

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
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
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亦為本法之聯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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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3686
公平交易法 第14條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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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2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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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8696
公平交易法 第14條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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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0680
不動產經紀業者倘與具競爭關係之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將構成公平交易法之聯合行為。另不動產經紀業者所組成之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亦屬聯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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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3490
公平交易法 第 14 條(聯合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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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3893
(A)不公平競爭
公平法 第21條1項:不實廣告
事業不得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引人錯誤表示表徵

公平法 第21條1項1款:仿冒
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輸入使用該項表徵之商品者。
公平法 第21條1項2款:
二、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標章或其他表示他人營業、服務表徵,於同一或類似之服務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服務之設施活動混淆者

公平法 第23條1項:不當贈品贈獎
事業不得以不當提供贈品贈獎之方法,爭取交易之機會

公平法 第24條:營業誹謗
事業不得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公平法 第25條:欺罔、顯失公平之行為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欺罔顯失公平之行為。


(B)聯合行為
公平法 第14條1項: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C)公平交易委員會:欺罔、顯失公平之行為
欺罔行為:
對於交易相對人,以欺瞞、誤導隱匿重要交易資訊引人錯誤之方式,從事交易之行為
1. 冒充依附信賴力主體
2. 未涉及廣告不實促銷手段
3. 隱匿重要交易資訊

顯失公平之行為:
以顯然有失公平之方法從事競爭營業交易者
1. 以損害競爭對手為目的之阻礙競爭
2. 榨取他人努力成果
3. 不當招攬顧客
4. 不當利用相對市場優勢地位
5. 利用資訊不對稱之行為
6. 補充公平交易法限制競爭行為之規定
7. 妨礙消費者行使合法權益
8. 利用定型化契約不當行為


(D)(違法)結合行為
公平法 第11條1項:
事業結合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一、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
二、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
三、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

公平法 第11條7項:
事業自主管機關受理其提出完整申報資料之日起算三十工作日內不得為結合。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將該期間縮短或延長,並以書面通知申報事業。

公平法 第11條9項:
主管機關屆期未為第七項但書之延長通知或前項之決定者,事業得逕行結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逕行結合
一、經申報之事業同意再延長期間
二、事業之申報事項虛偽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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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4416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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