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以下關於行政程序中期間之計算,何者錯誤?
(A)期間以時計算者,即時起算
(B)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計算在內
(C)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 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D)期間之末日為星期 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96 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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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9), B(2609), C(224), D(400), E(0) #142519

詳解 (共 6 筆)

#108865
行政程序法

第 48 條

  • 期間以時計算者,即時起算。
  • 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
  • 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但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計算,對人民有利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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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564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EX.10.18---2個月-->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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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090

考驗細心程度..好大一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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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773
這種其實是算簡單的,難在有的法條會要你判斷是否符合行政一般原則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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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317
好繞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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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120
我個人只記
即時 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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