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水利法第十九條規定:主管機關於水源之水量不敷公共給水,並無法另得水 源時,得停止相對人之水權;此停止水權之行為,是為:
(A)行政處分之撤銷
(B)行政處分之廢止
(C)行政處分之無效
(D)行政處分之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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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4), B(4459), C(65), D(335), E(0) #142525

詳解 (共 10 筆)

#111034
撤銷係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可由原處分機關及其上級機關或監督機關為之,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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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31
合法之行政處分原處分機關基於公益或其他特別重大事由,有失其效力之必要者→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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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36

轉換=>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行程法116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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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955
水本來給你用時是合法的,而且若是撤銷,那以前您已用過的水要溯及失效,實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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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35

無效=>違法之行政處分其瑕疵重大且甚為明顯者係為無效

            由行政機關依職權確認(行政程序法113條第一項)

            自始不生效力(行程法113條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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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37
我自己的想法是~因為這題例子屬於合法行政處分~基於公益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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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437

合法的用" 廢止" 大多可以對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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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785

是為廢止授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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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33

僅限期原處分機關~原則上是往後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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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683
合廢
違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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