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第十九條規定:主管機關於水源之水量不敷公共給水,並無法另得水源時,得停止相對人之水權;此停止水權之行為,是為:
(A)行政處分之撤銷
(B)行政處分之廢止
(C)行政處分之無效
(D)行政處分之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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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226), C(6), D(18), E(0) #278720
統計: A(19), B(226), C(6), D(18), E(0) #278720
詳解 (共 3 筆)
#232440
處分做成時有瑕疵才是得撤銷 處分做成之後因為違反法令或事實變更就是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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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611
要怎麼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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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430
廢止是向後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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