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二十四
小時執勤,處理緊急救護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A)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B)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
(C)聯絡救護運輸工具之設置機關(構)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D)遇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救護時,派遣當地救護車設置機關(構)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可不必
通知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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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9), B(243), C(131), D(5258), E(0) #596539
統計: A(199), B(243), C(131), D(5258), E(0) #596539
詳解 (共 4 筆)
#2803546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二十四小時執勤,處理下列緊急救護事項:
一、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二、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
三、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
四、指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
五、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六、聯絡救護運輸工具之設置機關/構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七、協調有關機關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八、遇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救護時,派遣當地救護運輸工具設置機
關/構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並通知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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