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土地稅法第 6 條之規定,為發展經濟,促進土地利用,增進社會福利,對於國防、政府機關、公共設施、騎樓走廊、研究機
構、教育、交通、水利、給水、鹽業、宗教、醫療、衛生、公私墓、慈善或公益事業及合理之自用住宅等所使用之土地,及重
劃、墾荒、改良土地者,得予適當之減免;其減免標準及程序,由何者定之?
(A)由立法院定之
(B)由行政院定之
(C)由財政部定之
(D)由經濟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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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82), C(83), D(10), E(0) #624352
統計: A(7), B(182), C(83), D(10), E(0) #624352
詳解 (共 1 筆)
#922660
土地稅法第6條
為發展經濟,促進土地利用,增進社會福利,對於國防、政府機關、公共設施、騎樓走廊、研究機構、教育、交通、水利、給水、鹽業、宗教、醫療、衛生、公私墓、慈善或公益事業及合理之自用住宅等所使用之土地,及重劃、墾荒、改良土地者,得予適當之減免;其減免標準及程序,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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