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何日為準?
(A)向稅捐機關申報日
(B)向法院起訴日
(C)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日
(D)法院判決確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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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129), C(68), D(482), E(0) #529213
統計: A(32), B(129), C(68), D(482), E(0) #529213
詳解 (共 2 筆)
#1222284
契稅條例
第16條(申報契稅)
Ⅰ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
Ⅱ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
Ⅲ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Ⅳ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Ⅴ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申報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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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6 條 | 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 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 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 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 申報。 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 準。 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 起算日。 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 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 執照之日起滿三十日為申報起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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