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土地法規定,國家因興辦公用事業或新設都市地域,得為保留徵收;但保留徵收之期間,不得超過多久,逾期不徵收,視為廢止?
(A)三年
(B)四年
(C)五年
(D)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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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1), B(7), C(131), D(14), E(0) #529198

詳解 (共 3 筆)

#816058
第 214 條前條保留徵收之期間,不得超過三年,逾期不徵收,視為廢止。但因舉辦 前條第一款或第四款之事業,得申請核定延長保留徵收期間;其延長期間 ,以五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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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116
一、開闢交通路線→8年
二、興辦公用事業→3年
三、新設都市地域→3年
四、國防設備→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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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4745

土地法

第213條

因左列各款之一,得為保留征收。

一、開闢交通路線

二、興辦公用事業。

三、新設都市地域。

四、國防設備

前項保留征收,謂就舉辦事業將來所需用之土地,在未需用以前,預為呈請核定公布其征收之範圍,並禁止妨礙征收之使用。

第214條

前條保留徵收之期間,不得超過三年,逾期不徵收,視為廢止。但因舉辦前條第一款之事業,得申請核定延長保留徵收期間;其延長期間,以五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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