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得辦理照價收買之時機,不包括下列何者?
(A)空地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
(B)荒地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
(C)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經審核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
(D)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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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25), C(127), D(702), E(0) #529208
統計: A(15), B(25), C(127), D(702), E(0) #529208
詳解 (共 3 筆)
#899796
實施時機與作用:
一.土地法規定:
1.私有荒地,逾期不使用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照申報地價收買之。(土法89)
2.土地所有權人認為標準地價過高,不能依規定為申報時,得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照標準地價收買其土地。(土法157)
二.平均地權條例規定:
1.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平權16)
2.私有空地經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得照價收買。(平權26)
3.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平權26-1)
4.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人申報之移轉現值,經審核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得由主管機關照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收買(平權47-1)
5.超額土地,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平權72)
6.出租耕地依法編為建築用地,經依規定終止租約,實際收回耕地屆滿一年後,不依照使用計畫建築使用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照價收買之。(平權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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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281
| 第 26 條 |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 ,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 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 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 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 築執照。 | |
| 第 26-1 條 | 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 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一倍至 三倍之荒地稅;經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但有左 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農業生產或政策之必要而休閒者。 二、因地區性生產不經濟而休耕者。 三、因公害污染不能耕作者。 四、因灌溉、排水設施損壞不能耕作者。 五、因不可抗力不能耕作者。 前項規定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農業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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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4848
選項 (D)
平均地權條例
第60-1條 -- 市地重劃
重劃區內之土地扣除前條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後,其餘土地仍依各宗土地地價數額比例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但應分配土地之一部或全部因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不能分配土地者,得以現金補償之。
依前項規定分配結果,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繳納差額地價;實際分配面積少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發給差額地價。
第二項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未繳納差額地價之土地,不得移轉。但因繼承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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