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土地稅法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其土地增值稅如何課徵?
(A)得申請不課徵
(B)減徵百分之二十
(C)減徵百分之四十
(D)減徵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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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2), B(22), C(21), D(3), E(0) #529200

詳解 (共 2 筆)

#816080
第 28-2 條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 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 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項受贈土地,於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贈與人或受贈人於其具有土 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有支付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改良土地之改良費用 或同條第三項增繳之地價稅者,準用該條之減除或抵繳規定;其為經重劃 之土地,準用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減徵規定。該項再移轉土地,於申請適 用第三十四條規定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 用或出租之期間,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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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4000
平均地權35-2
土地稅法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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