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3 條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
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五倍至十五倍罰鍰。
以總繳方式完納印花稅,逾期繳納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處
理;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由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依情節
輕重,按滯納之稅額處一倍至五倍罰鍰。
違反第四條之規定者,除漏稅部分依第一項處罰外,應按情節輕重,處一
千元以下罰鍰。
22 依據印花稅法之規定,違反第 8 條第 1 項或第 12 條至第 20 條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