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會計法規定,各單位會計之半年度報告,應於期間經過後多久時間之內送出?
(A)三十日內
(B)二十日內
(C)十五日內
(D)二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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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4), B(18), C(39), D(9), E(0) #149576

詳解 (共 1 筆)

#1235492
第 32 條
各單位會計機關及各附屬單位會計機關報告之編送,應依左列期限:
一、日報於次日內送出。
二、五日報於期間經過後二日內送出。
三、週報、旬報於期間經過後三日內送出。
四、月報、季報於期間經過後十五日內送出。但法令另定期限者,依其期
    限。
五、半年度報告於期間經過後三十日內送出;年度報告,依決算法之規定
    。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各報告之編送期限,於分會計及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
計適用之。
第一項第五款之報告,應由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機關,就其分會計機
關整理後之報告彙編之;其編送期限,得按各該分會計機關呈送整理報告
之期限及其郵遞實需期間加算之;採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機關,其會計
報告編送期限,由該管主計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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