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現行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財產出租收有押金者,應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B)出租房屋之成本、費用無法核計者,以其租金收入之 57%為必要成本
(C)參加競技比賽所獲得之獎金,減除必要費用後按 20%分離課稅
(D)按月領取之勞保給付按 15%分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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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1), B(91), C(239), D(50), E(0) #981785

詳解 (共 7 筆)

#1517037
@小天
這邊是在問所得稅
至於你說的那個是營業稅
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出租財產所收取之押金,應按
月計算銷售額,不滿一月者,不計。其計算公式如下:
銷售額=

              該年一月一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 12
押金  × ───────────────────────────
                              1 +徵收率
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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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6073

(C)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併計綜合所得稅,非分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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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9151


根據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三款的“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 要搭配所得稅法第123條一起看 #123的當地銀行業通行之存款利率就是指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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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7755

請問A為什麼正確??

書上是說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

題目是說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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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6070

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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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6555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八類規定,所稱「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係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1. 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2. 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居住者按所得額10%扣繳,非居住者按所得額20%扣繳,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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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6813
勞保給付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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