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單親媽媽丙女因無力撫養其子 A,乃依法由甲夫乙妻收養 A 子,嗣後甲與乙離婚,但二人並未終止與 A 之收養關係,若甲再與丙 結婚,則 A 子與丙之身分關係如何?
(A)直系血親
(B)直系姻親
(C)旁系血親
(D)無親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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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7), B(487), C(12), D(98), E(0) #494544

詳解 (共 5 筆)

#842684
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本題是夫妻共同收養,A的養父母甲乙雖離婚但未終止收養,故A法律上的母親仍然是乙妻,此乃上開但書所述之情形。

99年身特考題是獨自收養,為上開條文本文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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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633

那跟 99 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財稅行政]#3507 這題差在哪?我搞不清楚了

21.單身漢甲收養乙之後,乙與其寡母丙親屬間之權利義務因收養而停止,嗣後丙與甲再婚,則乙與丙之親屬關係為何?

(A)無親屬關係

(B)直系血親

(C)直系姻親

(D)旁系血親 


這題的答案卻是B...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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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255
第1077條(收養之效力~養父母子女之關係)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準用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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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811
樓上的問題可以從民法第1077條第3項找到答案

[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 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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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1060
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 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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