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貸款 10萬元予乙,並約定年利率為百分之十,但未約定償還期限。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乙就超過法定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部分的利息,無給付義務
(B)乙雖得隨時清償,但須於 1個月前通知甲
(C)甲對乙請求清償之催告,如未定返還期限,該催告無效
(D)甲得定 1 個月以上催告期限請求清償,乙亦得隨時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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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284), C(51), D(793), E(0) #494553
統計: A(63), B(284), C(51), D(793), E(0) #494553
詳解 (共 7 筆)
#747588
民法第478條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 催告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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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898
民法(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203條: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第204條: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前項清償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
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第478條: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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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5384
204
約定利率逾週年12%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前項清償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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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5565
(B)
| 第 204 條 |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 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前項清償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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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783
(D)民法第478條: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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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5564
(A)第 205 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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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239
(A)乙就超過法定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部分的利息,無給付義務
第203條(法定利率)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第205條(最高利率之限制)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B)乙雖得隨時清償,但須於 1個月前通知甲 第204條(債務人之提前還本權)
約定利率逾週年20%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前項清償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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