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其姓名使用,下列何者不符規定?
(A)辦理結婚登記時應以書面確定其中文姓名
(B)已取用中文姓名為戶籍結婚登記後,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 1 次
(C)與國民所生子女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且須依民法辦理
(D)於歸化案許可前結婚,但於許可後辦理結婚登記時,可另取中文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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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33), C(25), D(334), E(0) #3369520
統計: A(4), B(33), C(25), D(334), E(0) #3369520
詳解 (共 5 筆)
#6387305
姓名條例細則
第 2 條
國民於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時,應確定其本名依法登記。
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或與我國國民結婚,於辦理結婚登記時,應以書面確定其中文姓名;其子女之中文姓名,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依前項取用之中文姓名,得以其中文原名或外文音譯方式為之。
外國人、無國籍人為我國國民之配偶,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時,其中文姓名應以我國國民戶籍資料之配偶姓名為準。
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於許可前與我國國民結婚,其中文姓名應以申請歸化時之姓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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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8919
(A) 辦理結婚登記時應以書面確定其中文姓名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
2 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或與我國國民結婚,於辦理結婚登記時,應以書面確定其中文姓名;其子女之中文姓名,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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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已取用中文姓名為戶籍結婚登記後,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 1 次
(C) 與國民所生子女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且須依民法辦理
【姓名條例第1條】
5 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名,亦同。
6 已依前項規定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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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三 章 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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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於歸化案許可前結婚,但於許可後辦理結婚登記時,可另取中文姓名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
5 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於許可前與我國國民結婚,其中文姓名應以申請歸化時之姓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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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2909
請問c的「依民法辦理」是指細則第2條第二項的「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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