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小剛酒後與好友小強發生口角,回家後傳手機訊息給小強,內容寫著「你死定了」,小強決定對小剛提出恐嚇告訴。依我國刑事訴訟相關法規,下列何者正確?
(A)若證據證實小剛有犯罪嫌疑,檢察官才提起公訴
(B)法官審理後認為小剛無明顯犯意,應為不起訴處分
(C)小強如果對於處分不服,可以再提起上訴
(D)小強是本案有告訴權人,可請求法官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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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14), B(1610), C(2910), D(468), E(0) #1089953
統計: A(6414), B(1610), C(2910), D(468), E(0) #1089953
詳解 (共 10 筆)
#1246667
(A)檢察官認為有犯罪行為存在,就會提起「公訴」(恐嚇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
(B)法官「判決」,檢察官「不起訴、緩起訴」,所以要改成檢察官。
(C)對處分不服→再議,再不服→聲請交付審判
(D)法官的工作不是在幹「偵查」的,檢察官才是!
刑事訴訟法(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256條摘錄: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
,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第258條摘錄:
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
理由者,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之情形應撤銷原處分
第258-1條摘錄: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
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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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1326
☯小剛酒後與好友小強發生口角,回家後傳手機訊息給小強,內容寫著「你死定了」,小強決定對小剛提 出恐嚇告訴。依我國刑事訴訟相關法規,下列何者正確?
(A)若證據證實小剛有犯罪嫌疑,檢察官才提起公訴 ➡ (Ⅰ)提出公訴:檢察官。✔
(B)法官審理檢察官偵查後認為小剛無明顯犯意,應為不起訴處分 ➡ (Ⅰ)偵查辦案:檢察官。(Ⅱ)起訴或不起訴:檢察官。
(C)小強如果對於處分判決不服,可以再提起上訴 ➡ (Ⅰ)對判決不服:上訴。(Ⅱ)對裁判不服:抗告。
(D)小強是本案有告訴權人,可請求法官檢察官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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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5662
修整文字一下,回樓上jay大,這只是個程序問題而已。 不管是告訴乃論還是非告訴乃論,只要不是自己去找法院提告的(那叫「自訴」,需要找律師),找檢察官幫忙告的(這就叫「告訴」新聞常見按鈴向地檢告訴),當檢察官受理後,會審斟相關證據,來決定起訴或不起訴,若起訴,就是公訴。重點差別在若是告訴乃論罪,基於不告不理原則,沒人提告下,檢察官即使有證據,也不能公訴,但若為非告訴乃論,不管你有沒有跟檢察官提告,只要讓檢察官發現了,就會主動偵辦,確認證據後,提出公訴或不起訴(證據不足或不實的話)。 所謂的公訴,是檢察官依據犯罪證據,代表國家執法,追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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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2617
處分可以白話講,當作是對某人、事、物的一種法律作為。範圍很廣,可以是→針對案件起不起訴的處分,不服就再議吧,或者是禁止債務人對請求的標的為一定行為的假處分、行政法上的行政處分、民法上的物權或其他處分等等,至於判決跟裁定的差別,簡單來說「判決」指的是整個訴訟案件的終局結果;至於「裁定」則是指案件判決前,法院針對案件當事人提出的聲請,或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由法官自行作出的處分,例如交保或收押。 「判決」的救濟途徑是上訴,例如刑事判決被告有罪或無罪,當事人不服,可在期限內上訴;「裁定」的救濟途徑則是「抗告」,例如不服交保裁定時,同樣可在法定期限內,抗告到上級法院,另由上級法院做出新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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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969
類似題型...
對於檢察官所為之具保處分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學說稱此救濟程序為:
(A)聲請再議
(B)聲明異議
(C)準抗告
(D)交付審判
ANS: C
所謂「準抗告」是一種當事人的救濟途徑,當獨任法官或檢察官裁定當事人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及搜索等強制處分時,當事人(包括檢察官)若不服氣,可以具狀向地方法院提「準抗告」補救,要求撤銷或變更這項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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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1690
-筆記-
第256條摘錄: 告訴人不服不起訴或緩起訴->再議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
,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第258條摘錄:
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
理由者,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之情形應撤銷原處分
第258-1條摘錄: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
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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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6652
(C)小強如果對於處分不服,可以再提起上訴 ("上訴"是被告小剛 不服判決 可以提起的,這裡指的是原告小強 對判決小剛的處分不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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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5336
再議是指 我不服那個犯罪人怎麼檢察官不起訴他 或是只讓他緩起訴,我覺得檢察官處太輕,於是我要往上面一個檢察機關再幫我看看,再不行,你們都不幫我告他,我自己想辦法,我找律師幫我直接去法院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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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1795
(A)檢察官須在審判期日上到庭論告,並須提出訴狀及證據,透過辯論,促使法官相信被告確有足夠的犯罪嫌。
(B)法官審理後認為小剛無明顯犯意,應為不起訴處分--法官改為檢察官。
在經過偵查後檢察官可以依法決定是否起訴 、緩起訴(並非每個法制均有此制度)或是不起訴。
(C)不可以直接向原判決法院提起上訴。
(D)小強是本案有告訴權人,可請求法官偵查--法官改為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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