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於 2019 年大幅修正,下列有關本次修法之敘述何者正確?
(A)犯重罪之少年得令入少年監獄服刑
(B)少年假釋之服刑比例由二分之一調整為三分之一
(C)兒童犯罪者不再適用少年保護處分
(D)未滿 14 歲觸犯重罪者不得宣告有期徒刑
統計: A(620), B(726), C(2353), D(1103), E(0) #2821365
詳解 (共 10 筆)
截錄「立法院三讀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聞稿」:
一、廢除觸法兒童準用少事法規定
7到12歲的兒童如有觸法事件,回歸12年國民基本教育及學生輔導機制處理,不再移送少年法庭。
二、曝險少年去標籤,縮減司法介入事由
鑒於虞犯少年並未觸法,相同行為在成年人是不受處罰的,因此兒權公約國際審查專家在結論性意見指出,應去除虞犯少年的身分犯規定;
因而本次修正首先改以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判斷是否有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以補足少年健全成長所需,作為司法介入的正當性原則,去除身分犯之標籤效應。
依釋字第664號解釋揭示司法介入事由的明確性要求,刪除現行規定7類事由中的4類,僅餘「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等3類行為,作為辨識曝險少年的行為徵兆。
三、建置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機制
112年7月1日後,曝險少年將由「縣市政府所屬跨局處的少年輔導委員會」,結合福利、教育、心理、醫療等各類相關資源,施以適當期間之輔導,如評估確有必要,亦可請求少年法院處理;若行政輔導有效,少年復歸正軌生活,即無庸再以司法介入。以「行政輔導先行,以司法為後盾」的原則協助曝險少年。
四、尊重少年主體權及保障程序權
新增規定包括:
1)保障少年的表意權(§38少年法院應依少年年齡及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83-1第3項應依少年年齡及身心發展程度衡酌其意見,必要時得聽取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之意見)。
2)少年對於司法程序的知情權(§3-2觸法及曝險事由之告知、得保持沉默、依自己意思陳述、選任輔佐人、請求法律扶助、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等權利)。
3)應訊不孤單(§3-1保護者陪同在場)。
4)溝通無障礙(§3-1通譯、文字表達或手語)。
5)候審期間與成年人隔離。
6)夜間原則上不訊問。
7)可隨時聲請責付、停止或撤銷收容。
8)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少年有陳述意見機會及救濟權等規定。
五、增訂多元處遇措施,推動資源整合平台
增設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為安置輔導之措施。
六、引進少年修復式機制
明定少年法院得斟酌情形,經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及被害人之同意,轉介適當機關、機構、團體或個人進行修復之程序。
七、恢復少年觀護所之收容鑑別功能
少年觀護所對於所收容保護之少年,應基於心理學、醫學、教育學、社會學等專門知識及技術,對少年進行身心評估及行為觀察等鑑別事項,提供少年法院適當處遇之建議參考。
八、其他修正重點包括:
增訂少年調查官實質到庭原則,落實協商式審理,少年隱私保障再提升及救濟權利更周延等。
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於 2019 年大幅修正,下列有關本次修法之敘述何者正確?
(A) 犯重罪之少年得令入少年監獄服刑 →X,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B) 少年假釋之服刑比例由二分之一調整為三分之一 →X,未調整,一直都是1/3。
(C) 兒童犯罪者不再適用少年保護處分→O,7-12歲兒童犯罪修法除罪化,改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通知家長、監護人及兒童所屬學校,並聯繫社政機構介入,由社工評估後續處置,偏向轉介性質。
(D) 未滿 14 歲觸犯重罪者不得宣告有期徒刑→X,得。對少年不可以宣告死刑、無期徒刑、褫奪公權及強制工作,但可宣告有期徒刑。
不知道該從何說起這些選項,來個補充資料
我國刑法在第18條第一、二項規定,未滿14歲之少年若有不法之行為,不加以施以刑罰,而14歲以上未滿18歲,則得以減輕其刑。也就是行為人滿18歲後才具有刑法的完全責任能力,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論處罪責。
1.少年的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強調的是「自己的行為自己負責」
為了保護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國家負有特別保護之義務,以保護教養矯治取代處罰,所以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觸犯刑法,在我國會先進入「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程序,先由少年法院的法官依少年「最佳利益原則」,採取積極措施,整合一切相關資源,盡力輔導,保障少年之成長與發展。
所以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少年行為觸犯刑罰法律,少年法院的法官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會先由調查官對少年進行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的調查訪談,法官再依個案情形對於觸犯的少年給予一定的保護處分,如訓誡、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交付安置,甚至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就是進入少年矯正學校生活。而調查結果如果認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觸犯刑罰法律,是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或是少年在事件進入司法程序後已滿二十歲的情形時,則由少年法院的法官以裁定將少年移送檢察官偵辦,並且進入少年刑事案件程序。
也就是少年如果觸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或是行為後進入司法體系的時間少年已滿20歲,雖然適用程序不同,但一樣有刑事責任存在。
2.家長的監督責任
家長雖然不會有刑事責任,但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4條規定,如果少年法院法官調查後認父母因疏忽教養12歲以上未滿18歲子女,以致子女觸犯刑罰或有可能觸犯刑罰,少年法院得命父母接受8至50小時的親職教育,拒不接受或時數不足,可裁罰6千至3萬元,且可按次連續處罰至接受為止,處罰3次以上,得公告父母姓名。
3.少年及家長的民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未成年人如侵犯他人權利,父母須連帶賠償責任,換言之,父母須連帶賠償被害人之損失,民法第187條同有規定。
只要少年的行為造成他人的損害,不論是金錢的損失(遭詐騙款項、醫療費用、物品毀損)或是精神的損失(非財產上損害),他人都可以請求賠償。雖然少年還未成年,但在犯罪行為中,少年顯然對於自己的行為有識別能力(知道自己在做甚麼事情),少年自己也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家長則需與少年對他人的損失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台灣高等檢查署網站
※整理
少年事件處理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A) 犯重罪之少年得令入少年監獄服刑→未修改
(D) 未滿 14 歲觸犯重罪者不得宣告有期徒刑→未修改
第 27 條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二、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
除前項情形外,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前二項情形,於少年犯罪時未滿十四歲者,不適用之。
→所以依上揭法律規定,其執行地方是在有管轄權檢察署檢察官之所轄監獄執行。
第 65 條
對於少年犯罪之刑事追訴及處罰,以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移送之案件為限。
刑事訴訟法關於自訴及被害人訴訟參與之規定,於少年刑事案件不適用之。
本章之規定,於少年犯罪後已滿十八歲者適用之。
※補充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第 18 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參考類題
17.13 歲的小華與同學積怨已久,便從家中取出農藥落葉劑,加進同學的食物中,欲毒殺同學,同學食用後身體不適緊急送醫,急救後挽回生命,警方調查發現小華犯案,做完筆錄後,將小華移送法辦。法院最不可能對小華為下列何種裁判?
(A) 安置輔導
(B) 感化教育
(C) 有期徒刑
(D) 保護管束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08年 - 108 司法、國家安全情報特種考試_五等_各類科組:公民#78536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
(B) 少年假釋之服刑比例由二分之一調整為三分之一→未修改
第 81 條
少年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七年後,有期徒刑逾執行期三分之一後,得予假釋。
少年於本法施行前,已受徒刑之執行者,或在本法施行前受徒刑宣告確定之案件於本法施行後受執行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少年事件處理法(非現行法規)
修正日期:民國 94 年 05 月 18 日
(C) 兒童犯罪者不再適用少年保護處分→○
第 85-1 條(刪除)
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由少年法院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之規定處理之。
前項保護處分之執行,應參酌兒童福利法之規定,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訂定辦法行之。
類題
7.就讀國中的豬太郎,經常逃家蹺課,並有觸犯刑法的傾向。類似像豬太郎這樣的人,我國法律稱之為什麼?
(A) 犯罪少年
(B) 矯治少年
(C) 待罰少年
(D) 虞犯少年
(E) 曝險少年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99年 - 99 國家安全情報特種考試_五等_各組:公民#3828
答案:E
難度:非常困難
3.17歲的小強與一群朋友在馬路上飆車,小強因精神過度亢奮,見到圍觀路人即以木棍追打,導致兩位民眾身受輕傷。依上述內容判斷,少年法院最可能對小強作出下列何項裁判?
(A) 立悔過書
(B) 感化教育
(C) 強制工作
(D) 褫奪公權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99年 - 99 國家安全情報特種考試_五等_各組:公民#3828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
6.新竹誠正中學,這所矯正學校主要是收容受到那些處分的少年?①假日生活輔導 ②保護管束 ③感化教育 ④判處徒刑
(A) ①②
(B) ②③
(C) ③④
(D) ①④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01年 - 101 初等考試_社會行政、人事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財稅行政、金融保險、統計、會計、經建行政、地政、圖書資訊管理、政風、電子工程:公民#7482
答案:C
難度:困難
7.基於基本人權的保障,下列那項規定符合法治國家對於被告人權保障的要求?
(A) 被告的羈押權,須由檢察官裁決核可
(B) 偵查及審判過程均不得公開
(C) 被告可行使緘默權
(D) 警察認為有搜索必要者,可書面聲請檢察官核發搜索票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01年 - 101 司法特種考試_五等_各類科:公民#8831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
26.我國對於犯罪少年的處理方式,特別注重預防與矯治,故制定少年事件處理法專門處理少年案件,下列有關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何者正確?
(A) 少年案件審理原則上採公開制度
(B) 少年法院審理少年保護事件,應以法官 5 人之合議制進行
(C) 為給予少年改過自新機會,乃規定可塗銷其前科紀錄
(D) 少年的虞犯行為不受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範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03年 - 103 初等考試_社會行政、人事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財稅行政、金融保險、統計、會計、經建行政、地政、圖書資訊管理、廉政、交通行政、電子工程:公民#14018
答案:C
難度:簡單
23.下列那一種少年經法院審理確定後,將被安置於「中途學校」?
(A) 經常逃學逃家
(B) 接受保護處分
(C) 法院判刑確定
(D) 未滿 18 歲從事性交易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財稅行政、會計、經建行政、地政、圖書資訊管理、電子工程:公民#35400
答案:D
難度:困難
18.志忠為精神障礙者,觸犯殺人罪後,法官考慮其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特施以「監護」。上述的「監護」是屬於下列何者?
(A) 刑法之從刑
(B) 刑法之保安處分
(C) 民法之監護宣告
(D) 精神衛生法之強制治療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05年 - 105 鐵路特種考試_佐級_ 事務管理、土木工程、機械工程、機檢工程、電力工程、電子工程、養路工程:公民#52604
答案:B
難度:簡單
20.依我國相關法律之規定,下列那些案件的審理「不公開」?①保護令事件 ②誹謗案件 ③少年保護事件 ④過失傷害案件
(A) ①②
(B) ①③
(C) ②④
(D) ③④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05年 - 105 初等考試_社會行政、人事行政、原住民族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財稅行政、金融保險、統計、會計、經建行政、地政、圖書資訊管理、廉政、交通行政、電子工程:公民#38017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
25.少年法院法官對於少年不當行為,可以裁定將該少年安置於民間教養機構進行輔導,此「裁定」性質為何?
(A) 不起訴處分
(B) 保安處分
(C) 保護處分
(D) 感訓處分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行政:公民#58383
答案:C
難度:困難
17.「保安處分」著重特定行為人的社會危險性所採取的社會防衛措施,此種觀點較傾向於何種刑事理論?
(A) 應報理論
(B) 綜合理論
(C) 特別預防理論
(D) 一般預防理論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06年 - 106 初等考試_社會行政、人事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財稅行政、金融保險、統計、會計、經建行政、地政、圖書資訊管理、廉政、交通行政、電子工程:公民#59452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
19.下列何種情形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之保護事件之規定?
(A) 9 歲國小學生經常至住家附近之便利商店行竊
(B) 12 歲國中生經常於公共場所吸菸、吃檳榔
(C) 10 歲學生經常逃家逃學,且常與有偷竊之慣犯交往
(D) 16 歲學生主謀並實施擄人勒贖,並使受害人受重傷
(E) 觸法兒童應排除少年事件處理法之適用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06年 - 106 司法、國家安全情報特種考試_五等_各類科、各組別:公民#64239
答案:E
難度:非常困難
複選題
23.依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中規定,對於少年依其性格及環境,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稱為「虞犯」。下列關於現年 15 歲小藍的行為表現,若依上述法令規定,何者不會被視為虞犯?
(A) 吸食強力膠
(B) 在賭場打工
(C) 時常於深夜流連網咖
(D) 擔任加油站大夜班員工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06年 - 106 初等考試_社會行政、人事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財稅行政、金融保險、統計、會計、經建行政、地政、圖書資訊管理、廉政、交通行政、電子工程:公民#59452
答案:B,C,D
難度:非常困難
18.刑法中的「保安處分」乃是著重特定行為人的社會危險性所採取的社會防衛措施。依上所述,下列何者屬之?
(A) 13 歲的丁丁持刀將情敵殺成重傷,被處以「感化教育」
(B) 大學畢業的阿中偽造新臺幣,被處以「5 年有期徒刑」
(C) 阿華用來擄人勒贖的土製手槍與子彈,被依法「沒收」
(D) 安安因在家裡開設賭場,被處以「新臺幣 3 千元罰金」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07年 - 107 初等考試_各類科:公民#67402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
20.下列關於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敘述,何者最正確?
(A) 對於少年保護處分之執行,至多執行至滿 21 歲為止
(B) 少年保護事件之審理原則上不公開,但當事人得請求公開之
(C) 少年刑事案件之審判應不公開,但得許少年之親屬、學校教師旁聽
(D) 對於少年之訓誡由少年保護官為之,並得命少年立悔過書與向被害人道歉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07年 - 107 鐵路特種考試_佐級_各類科:公民#69462
答案:A
難度:困難
3.下列有關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少年事件處理法所稱少年,指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人
(B) 為確保審判結果公正無私,少年刑事案件均採公開審理
(C) 少年前科紀錄塗銷,可以避免標籤作用、使其改過自新
(D) 基於民眾知的權利,媒體報導可揭露少年刑事被告資訊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08年 - 108 鐵路特種考試_佐級_各類科:公民#76834
答案:C
難度:簡單
17.13 歲的小華與同學積怨已久,便從家中取出農藥落葉劑,加進同學的食物中,欲毒殺同學,同學食用後身體不適緊急送醫,急救後挽回生命,警方調查發現小華犯案,做完筆錄後,將小華移送法辦。法院最不可能對小華為下列何種裁判?
(A) 安置輔導
(B) 感化教育
(C) 有期徒刑
(D) 保護管束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08年 - 108 司法、國家安全情報特種考試_五等_各類科組:公民#78536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
6.《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後將「虞犯」改稱為下列何者?
(A) 偏差少年
(B) 迷途少年
(C) 非行少年
(D) 曝險少年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10年 - 110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各類科:公民#104550
答案:D
難度:適中
複選題
18.「保安處分」係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拘束其身體、自由等之處置,以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下列何者不是「保安處分」?
(A) 安置輔導
(B) 保護管束
(C) 強制工作
(D) 強制治療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10年 - 110 司法特種考試_五等_各類科:公民#103230
答案:A,C
難度:適中
複選題
26.司法院釋字第 664 號解釋指出民國 94 年的《少年事件處理法》中關於「經常逃學或逃家」之規定,易致認定範圍過廣之虞,應盡速檢討修正,試問依大法官的解釋,此項規定違反下列何者?
(A) 比例原則
(B) 明確性原則
(C) 依法行政原則
(D) 裁量合法理論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10年 - 110 鐵路、國家安全情報特種考試_佐級、五等_各類科、各組別:公民#101698
答案:A,B
難度:困難
17.19歲的阿國在朋友慫恿下購買大麻菸,在第一次吸食時就感到頭暈,而暈倒在路旁遭到警方查獲。依現行法律規定,阿國最可能面對下列何項處分?
(A) 提起公訴
(B) 禁戒
(C) 強制工作
(D) 驅逐出境
(E) 一律給分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11年 - 111 司法特種考試_五等_各類科:公民#110356
答案:E
難度:適中
20.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保護處分的範疇?
(A) 監護
(B) 訓誡
(C) 保護管束
(D) 感化教育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11年 - 111 鐵路特種考試_佐級_各類科:公民#108636
答案:A
難度:適中
3.我國關於曝險少年的處遇或輔導機制主要係規定於那一部法律?
(A) 刑法
(B) 少年事件處理法
(C)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D)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12年 - 112 鐵路、國家安全情報特種考試_佐級、五等_各類科、各組別:公民#114804
答案:B
難度:簡單
15.下列被我國大法官宣告違憲的法規中,何者並非基於保障人民的「平等權」而做出違憲宣告?
(A) 《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就常逃學逃家虞犯少年裁定收容感化教育」違憲
(B)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非本法所稱之視障者,不得從事按摩業」違憲
(C) 《民法》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違憲
(D) 民法規定「未能使相同性別二人結婚」違憲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12年 - 112 初等考試_各類科:公民#112885
答案:A
難度:簡單
33.過去未成年人觸法可能送往少年法院,2019 年《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後,面對觸法之未成年者將由教育、社政等機關優先輔導之。《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之目的可與下列那一概念相呼應?
(A) 刑罰謙抑原則
(B) 無罪推定原則
(C) 偵查不公開原則
(D) 禁止類推適用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12年 - 112 初等考試_各類科:公民#112885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
收容(不是羈押):
如果法院認為少年沒辦法責付(交給父母、家長、最近親屬、現在保護少年的人或其他適當的機關、團體或個人管教保護),或認為責付顯然不適當時,可以用收容書(不是押票),將少年收容在少年觀護所(不是看守所)。(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6 條至第 26 條之 2)
- 羈押於少年觀護所,滿 20 歲時移押於看守所。(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7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