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政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在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前,應估計何種地價?
(A)區段地價
(B)宗地地價
(C)繁榮地段採個別宗地地價,一般地段採區段地價
(D)都市土地採個別宗地地價,非都市土地採區段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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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3), B(38), C(15), D(14), E(0) #1728956
統計: A(263), B(38), C(15), D(14), E(0) #1728956
詳解 (共 2 筆)
#3106198
平均地權條例
第15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
一、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二、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三、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四、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
五、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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