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政府針對財貨或勞務的交易行為所課徵的稅賦,稱為:
(A)貨物稅
(B)營業稅
(C)營利事業所得稅
(D)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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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1), B(3340), C(969), D(146), E(0) #843343
統計: A(731), B(3340), C(969), D(146), E(0) #843343
詳解 (共 6 筆)
#1097075
營業稅法第一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
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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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923
補充:
(C)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灣對營利事業的盈餘征收的所得稅,性質類似一些「國家的法人所得稅」或「公司所得稅」,但其納稅人除公司法人外,還包括獨資、合伙及合作社,範圍較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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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984
(A)貨物稅條例 第2條(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
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如下:
一、產製貨物者,為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
二、委託代製貨物者,為受託之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
三、進口貨物者,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於進口時課徵。
四、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應稅貨物者,為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於拍賣或變賣時課徵。
五、免稅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於轉讓或移作他用時課徵。但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納稅義務人為貨物持有人。
前項第二款委託代製之貨物,委託廠商為產製應稅貨物之廠商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
(B)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1條(納稅範圍)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C)所得稅法 第3條(營利事業所得稅課徵範圍)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D)印花稅法 第1條(課徵要件)
本法規定之各種憑證,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書立者,均應依本法納印花稅。
第5條(應稅憑證)
印花稅以左列憑證為課徵範圍:
一、(刪除)
二、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三、買賣動產契據: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
四、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
五、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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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9469
(筆記)交易行為-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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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249
本條例規定之貨物,不論在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均依本條例徵收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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