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有關民法監護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處分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B)意定監護契約約定報酬者,不生效力
(C)監護人有正當理由,即得辭任其職務
(D)法院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得選定法人為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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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16), C(36), D(55), E(0) #3664110

詳解 (共 3 筆)

#7064089
1. 題目解析 這道題目涉及民法中關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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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8591
第 1094 條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前項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及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三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第 1094-1 條
法院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受監護人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情形及人格發展需要。
二、監護人之年齡、職業、品行、意願、態度、健康情形、經濟能力、生活狀況及有無犯罪前科紀錄。
三、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間或受監護人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及利害關係。
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人之利害關係。


第 1095 條
監護人有正當理由,經法院許可者,得辭任其職務。
第 1101 條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第 1113-7 條
意定監護契約已約定報酬或約定不給付報酬者,從其約定;未約定者,監護人得請求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之資力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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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4013
民法§1101監護人對受監護人財產之權義3~限制
1.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2.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3.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A:僅不動產處分需法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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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13-7意定監護人之報酬
意定監護契約已約定報酬或約定不給付報酬者,從其約定;未約定者,監護人得請求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之資力酌定之。
B:意定監護可約定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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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95監護人辭職
監護人有正當理由,經法院許可者,得辭任其職務。
C:尚需經法院許可方能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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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94-1法院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應注意事項
法院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受監護人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情形及人格發展需要。
  二、監護人之年齡、職業、品行、意願、態度、健康情形、經濟能力、生活狀況及有無犯罪前科紀錄。
  三、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間或受監護人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及利害關係。
  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人之利害關係。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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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7545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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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619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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