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有關行政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發布行政規則,毋需法律授權
(B)行政規則對於人民無直接拘束力
(C)行政法院裁判時,不受行政規則之拘束
(D)受不利裁判之人民,對於行政法院確定裁判所適用之行政規則,不得聲請大法官解釋,進行違憲審查
統計: A(1209), B(429), C(473), D(4274), E(0) #2022068
詳解 (共 10 筆)
(A)行政機關發布行政規則,毋需法律授權 →法定職權
(B)行政規則對於人民無直接拘束力 →機關
(D)行政規則→不直接對外的抽象規範
(D)
J216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載有明文。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本院釋字第一三七號解釋即係本此意旨;司法行政機關所發司法行政上之命令,如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僅供法官參考,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亦不受其拘束。惟如經法官於裁判上引用者,當事人即得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解釋。
,行政規則原則上僅具有對內效力(即僅在行政內 部對下級機關及所屬公務員有拘束力,對人民與法院則無拘束 力),但亦承認有某些行政規則具有間接對外效力(即在行政 主體與人民之行政法關係上有拘束力)
行政規則有間接對外生效的作用為例外,但一但行政處分或法院裁判引為依據,自得為審查之對象
司法院釋字第137號解釋:「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 機關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固未可逕行排斥 而不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其合法適當之見解」。
釋字第 216號解釋:「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載有明 文。各機關依其職權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 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 解,並不受其拘束,本院釋字第一三七號解釋即係本此意旨;
司法行政機關所發司法行政上之命令,如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 解,僅供法官參考,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亦不受其拘束,惟如 經法官於裁判上引用者,當事人即得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 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解釋。」此兩號解釋一方面顯示 解釋法規之行政規則內部效力之特性,但亦承認其事實上對外 效力,並以之為規範審查之客體。足見行政規則內部效力之原則並非毫無例外之可能
行政規則雖原則上僅對行政內部有效力,但亦可能同時對
人民(即對外部)具有重要的意義。因為,有許多行政規則係
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應如何處理對人民的(即對外的)行
政事務,而由於行政機關應適用行政規則,因而使行政規則具
有「事實上對外效力」
司法院釋字第137號解釋:「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 機關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固未可逕行排斥 而不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其合法適當之見解」。釋字第 216號解釋:「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載有明 文。各機關依其職權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 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 解,並不受其拘束,本院釋字第一三七號解釋即係本此意旨; 司法行政機關所發司法行政上之命令,如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 解,僅供法官參考,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亦不受其拘束,惟如 經法官於裁判上引用者,當事人即得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 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解釋。」此兩號解釋一方面顯示 解釋法規之行政規則內部效力之特性,但亦承認其事實上對外 效力,並以之為規範審查之客體。足見行政規則內部效力之原則並非毫無例外之可能
行政規則雖原則上僅對行政內部有效力,但亦可能同時對
人民(即對外部)具有重要的意義。因為,有許多行政規則係
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應如何處理對人民的(即對外的)行
政事務,而由於行政機關應適用行政規則,因而使行政規則具
有「事實上對外效力」
(D) 受不利裁判之人民,對於行政法院確定裁判所適用之行政規則,不得聲請大法官解釋,進行違憲審查→行政規則為命令,得聲請大法官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