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某一法律關係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均成立有效,事後債權行為被撤銷,而物權行為仍有效之情形,稱
之為:
(A)物權行為排他性
(B)物權行為優先性
(C)物權行為追及性
(D)物權行為無因性
統計: A(1624), B(1039), C(491), D(3739), E(0) #2065671
詳解 (共 9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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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之特性
1. 優先性=>同一標的物上存在有內容或效力相衝突之物權時,先成立物權較後成立物權優先。有物權擔保之債權優先於一般債權受清償。
2. 排他性=>指同一標的物上不能同時存在二個以上內容相同或相衝突之物權。
3. 追及性=>物權成立後,標的物不論轉入何人之手,物權權利人均得追及於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標的物。
物權行為的特性
1. 物權行為獨立性=>指物權行為之成立、生效(有效、得撤銷或無效),應就物權行為本身獨立判斷,而與債權行為無關。
2. 物權行為無因性=>指物權行為之效力,不因其原因行為(債權行為)被解除、被撤銷或無效,而受影響。
所謂物權行為獨立性,係指物權行為乃一獨立之法律行為,獨立於其原因行為的債權行為之外,而所謂物權行為無因性,乃指物權行為的效力不受債權行為效力影響,不因債權行為的無效而無效,物權行為有其獨自生效的事由。 資料來源:https://www.lawbank.com.tw/treatise/pl_article.aspx?AID=P000066203 | |||
根據物權行為理論,物權行為無因性產生如下法律後果:
1.債權行為不直接導致物權變動,物權行為才直接導致物權變動
債權行為只是賦予一方當事人請求進行物權變動的請求權,不直接產生物權變動的效果。即使是在對方當事人已經完成對待給付時,也是如此。比如,甲與乙訂立買賣自行車的協議,買賣合同的訂立並不意味著自行車所有權發生轉移,所有權只有在甲將自行車交付給乙後才會轉移。如果甲在乙訂立買賣合同後,隨後又把同一輛自行車賣給了丙,並且把車交給了丙,此時,丙取得自行車所有權,乙只有權要求甲違約賠償。
2.已經完成的物權行為的效力不因作為其基礎的債權行為的效力的變更而受影響
第一,基於物權行為已經取得物權者,權利不會因作為物權行為基礎的債權行為被認定為無效或者被撤銷而喪失,而且還有權就該物進行再處分,在被宣告破產時,他根據物權行為已經取得的財產應歸屬為破產財產。比如甲把一古典傢具賣給了乙,隨後,甲以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為由撤銷了該買賣,但是,乙所取得的所有權仍有效。乙雖然有義務將傢具返還給甲,但是作為所有權人,可以將傢具再行出賣給任何第三人,而選擇對甲承擔賠償責任,並且乙的債權人可以扣押該傢具以實現其債權,如果乙資不抵債,那麼,該傢具將被列入乙的破產財產。
第二,在物權第一取得人處分物權,將該物權轉讓給他人時,即使第二取得人知道第一取得人取得行為欠缺有效合法的法律原因,第二取得人從第一取得人處獲得的物權仍舊有效。比如,在上述例子中,乙又把傢具賣給丙,但是在乙將傢具交付給丙之前,丙就知曉甲乙之間的買賣合同已經被撤銷,此時丙仍可取得該傢具的所有權。
物權之特性
1. 優先性:
(1) 同一標的物上存在有內容或效力相衝突之物權時,先成立之物權較後成立之物權優先。
(2) 有物權擔保之債權優先於一般債權受清償。(抵押 質權 留置)
2. 排他性:
指同一標的物上不能同時存在二個以上內容相同或相衝突之物權。
如物之所有權屬於甲,就不可能同時屬於乙。
3. 追及性:
指物權成立後,標的物不論轉入何人之手,物權權利人均得追及於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標的物。
物權行為的特性
1. 物權行為之獨立性:
指物權行為之成立、生效(有效、得撤銷或無效),應就物權行為本身獨立判斷,而與債權行為無關。
2. 物權行為之無因性:
指物權行為之效力,不因其原因行為(債權行為)被解除、被撤銷或無效,而受影響。
物權行為的特性
1. 物權行為之獨立性:
指物權行為之成立、生效(有效、得撤銷或無效),應就物權行為本身獨立判斷,而與債權行為無關。
2. 物權行為之無因性:
指物權行為之效力,不因其原因行為(債權行為)被解除、被撤銷或無效,而受影響。
參考資料:1120702取自【三民輔考-民法概要】;作者:陳仕弘
例如買賣契約意思表示有瑕疵 依照民法88條撤銷後,物權行為基於無因性仍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