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關於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與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僅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技術出資,且應於中央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公開其種類、抵充金額與核給
股數
(B)兩者皆可經董事會與股東會特別決議私募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之公司債,不適用公司法第 246 條之
規定
(C)兩者董事會開會均可以視訊會議為之
(D)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不可超過 60 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則無人數上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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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8), B(1208), C(3066), D(1536), E(0) #2065678
統計: A(908), B(1208), C(3066), D(1536), E(0) #2065678
詳解 (共 8 筆)
#3593670
| 法規項目 |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非閉鎖性) |
| 股東人數 | 不超過50人 | 2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1人 |
| 出資種類 | 現金、其他資產、技術、信用、勞務(但信用、勞務不得超過發行總數一定比例) | 現金、其他資產、技術 |
| 股權轉讓 | 章程得載明限制股東股份轉讓 | 股份自由轉受讓(但發起設立1年內不得轉讓) |
| 股東會 | 得視訊會議或書面行使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 實際集會 |
| 股東表決權 | 每股一表決權,但得發行複數表決權及特定事項表決權特別股 | 每股一表決權,但特別股得限制無表決權 |
| 盈餘分配 | 得每半會計年度分配一次 | 每年度決算分配一次 |
| 變更組織 | 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變更為非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 | 全體股東同意變更為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 |
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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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6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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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882869
立法院於2015年6月15日通過公司法修正案,於公司法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增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本次修法目的係為了鼓勵新創及中小型企業之發展及因應科技新創事業之需求,將賦予企業較大自治空間,使其得在股權安排及運作上,較現行非閉鎖性公司更具有彈性
主要立法目的在於貫徹「小公司優先」之理念,參考國際趨勢,鼓勵新創及中小企業發展(擔心好不容易研發之技術遭其他股東轉授予其他公司)
#無需擔心沒錢可出資之情況
#制定章程表決權拘束契約 可強化對公司經營權之掌控 #對年輕人及技術發明人更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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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8335
非閉鎖VS閉鎖
「公司法」
A-99-1丶356-3
B-248-1丶356-11
C-205丶356-8
D-356-1
有錯再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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