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關於結果加重犯之成立,依刑法規定與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刑法有處罰結果加重犯之規定
(B)基本行為與加重結果須具備因果關係
(C)行為人對加重結果之發生必須有故意
(D)行為人須能預見加重結果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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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5), B(754), C(3485), D(1977), E(0) #2065675

詳解 (共 10 筆)

#3578306
(二)對於加重結果犯之成立要件,學說上認為有以下數項:
1.行為人須因故意而實現基本犯罪(基本故意非加重結果之故意):即行為人在去實現基本犯罪(輕罪)上,是以故意之主觀心態為之。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為過失心態,則無法成立加重結果犯。
2.行為人須對加重結果有預見可能性:通說認為,行為人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必須要具有預見可能性,即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具有過失之主觀心態。但有少數說認為,加重結果犯之著眼點,既然在於基本犯罪的行為或結果危險上,只要客觀上結果加重發生為已足,不須考慮行為人是否有預見可能性。另有少數見解認為,即使行為人對於加重結果,在主觀上存在故意心態時,亦得成立加重結果犯。例如:某甲不知某乙為血友病患,拿刀劃傷乙之手臂,使得乙血流不止而死亡,如果甲在主觀上未具有預見可能性時,依通說見解,則不成立加重結果犯。
3.須對基本行為與加重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即行為人所實施之基本犯罪行為,必須與發生之加重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存在。如果加重結果並非由行為人之基本犯罪所導致,則不能成立加重結果犯。
4.須法律上有特別規定:加重結果犯是立法者將基本犯罪行為與加重結果相合,而成為另一獨立的加重處罰規定。若刑法上未特別設有加重結果犯之規定時,則回歸由刑法上之競合理論加以處理。
參考網址
https://m.xuite.net/blog/andwer1972/twblog/1278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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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0746

加重結果犯 故意+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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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9039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刑法第 17 條  (加重結果犯)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加重結果之預見圖表:

不能預見:非(§17)之加重結果犯

能預見:→有預見→有意使結果發生:直接故意犯,非(§17)。

        →容任結果發生:間接故意犯,非(§17)。

        →確信結果不發生:(§17)加重結果犯

    →未預見:(§17)加重結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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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9559

行為是故意

1.行為人須因故意而實現基本犯罪(基本故意非加重結果之故意):即行為人在去實現基本犯罪(輕罪)上,是以故意之主觀心態為之。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為過失心態,則無法成立加重結果犯。


對於結果之預見是過失     (C)行為人對加重結果之發生必須有故意

2.行為人須對加重結果有預見可能性:通說認為,行為人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必須要具有預見可能性,即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具有過失之主觀心態

對於加重結果能預見卻未預見,是無認識過失,亦成立加重結果犯;

對結果能預見且有預見,尚須確信其不發生,此為有認識過失,始亦成立加重結果犯


─過失犯─

過失犯又分:無認識的過失、有認識的過失

無認識的過失:行為人因過失行為成立的犯罪,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能注意不注意。

有認識的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雖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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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5196

 加重結果犯 

指行為人實施基本之構成要件行為之際,並且導致基本構成要件結果以外之加重結果,法律對之亦特設明文將基本犯罪與加重結果視為一個獨立之犯罪類型,而科以較重處罰。

刑法第17條:『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遇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舉例:觸犯刑法第277條傷害罪,發生加重結果傷害致死;傷害是基於故意犯之,但是致死是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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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5874
加重結果犯:行為人基於故意而實施某一特定犯罪,未料因過失(可預見)造成更造成更嚴重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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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9139
加重結果犯=「先」故意的基本行為+「後」...
(共 19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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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7234

(C)行為人對加重結果之發生必須有故意

基礎犯罪>需有故意 加重結果>不需有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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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9607

結果加重犯(德語:Erfolgsqualifikation),也稱加重結果犯,是結果犯的特殊型態,指行為人主觀上出於基礎犯罪的故意,而實行構成要件該當行為,然而卻超過基礎犯罪的不法構成要件所預定之損害結果,亦即出現了較嚴重的結果。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7條的規定,要件共有四個:(一)須有法律明文規定加重其刑之處罰。(二)有加重結果出現。(三)行為人對於加重結果的出現,必須「能預見」,也就是有預見可能性。加重結果犯行為人的基礎犯罪行為,必須是故意犯,而且對加重結果的發生具備預見可能性。所以加重結果犯是一種故意犯和過失犯的結合型態。(四)加重結果的出現,必須與基礎犯罪之不法構成要件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參考來源:https://zh.wikipedia.org/wiki/%E7%BB%93%E6%9E%9C%E5%8A%A0%E9%87%8D%E7%8A%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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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9480
不太懂C錯在哪
(共 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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