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優先性:(1) 同一標的物上存在有內容或效力相衝突之物權時,先成立之物權較後成立之物權優先。(2) 有物權擔保之債權優先於一般債權受清償。(抵押 質權 留置)2. 排他性:指同一標的物上不能同時存在二個以上內容相同或相衝突之物權。如物之所有權屬於甲,就不可能同時屬於乙。3. 追及性:指物權成立後,標的物不論轉入何人之手,物權權利人均得追及於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標的物。
1. 物權行為之獨立性:指物權行為之成立、生效(有效、得撤銷或無效),應就物權行為本身獨立判斷,而與債權行為無關。2. 物權行為之無因性:指物權行為之效力,不因其原因行為(債權行為)被解除、被撤銷或無效,而受影響。
1. 物權行為之獨立性:指物權行為之成立、生效(有效、得撤銷或無效),應就物權行為本身獨立判斷,而與債權行為無關。2. 物權行為之無因性:指物權行為之效力,不因其原因行為(債權行為)被解除、被撤銷或無效,而受影響。參考資料:1120702取自【三民輔考-民法概要】;作者:陳仕弘
例如買賣契約意思表示有瑕疵 依照民法88條撤銷後,物權行為基於無因性仍為有效!
22 某一法律關係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均成立有效,事後債權行為被撤銷,而物權行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