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根據民國100年11月30日公布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兒童及少年可能有未獲適當照顧之通報,其承辦人員應於受理案件後幾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A)五日
(B)三日
(C)四日
(D)二日
(E)無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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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 B(220), C(355), D(49), E(150) #372627

詳解 (共 5 筆)

#1617386
第53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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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7271
如同樓上大哥所說,在108年4月24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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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4530
(已修法)
第 53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
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
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
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進行
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各款案件後,應提出調查報告。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提出第四項調查報告前,得對兒童及少年進
行訪視。訪視顯有困難或兒童及少年行方不明,經警察機關處理、尋查未
果,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
第一項至第四項通報、分級分類處理、調查與其作業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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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4013
原本題目:22 根據民國100年11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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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4012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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