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檢察官是刑事訴追的主導者,下列關於檢察官職權的敘述,何者正確?
(A)由檢察官起訴的犯罪,皆屬非告訴乃論之罪
(B)在犯罪證據不足情況下,得對犯罪嫌疑人做緩起訴處分
(C)有足夠證據確認犯罪行為人犯罪,但情節輕微,可為不起訴處分
(D)為保障人權,不可主動偵查犯罪,須法院核發令狀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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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3), B(1154), C(6655), D(522), E(0) #682391

詳解 (共 10 筆)

#957163
偵查中的案件,倘若證據不足,檢察官依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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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9389

檢察官是刑事訴追的主導者,下列關於檢察官職權的敘述,何者正確?    

(C)有足夠證據確認犯罪行為人犯罪但情節輕微可為不起訴處分 微罪不舉】。✔

(A)由檢察官起訴的犯罪包括告訴乃論之罪和非告訴乃論之罪皆屬非告訴乃論之罪

(B)在犯罪證據不足情況下得對犯罪嫌疑人做緩起訴處分應對犯罪嫌疑人做不起訴處分 罪疑唯輕】。

(D)為保障人權可主動偵查犯罪不可主動偵查犯罪,須法院核發令狀許可,須法院核發令狀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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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794

從上整理如下


(A)由檢察官起訴的犯罪,皆屬非告訴乃論之罪(還有告訴乃論)
(B)
在犯罪證據不足情況下,得對犯罪嫌疑人做緩起訴處分(不起訴)
(C)
有足夠證據確認犯罪行為人犯罪,但情節輕微,可為不起訴處分
(D)
為保障人權,不可主動偵查犯罪,須法院核發令狀許可(主動偵查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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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6849

檢察官主動偵查犯罪行為後,認為必要時可向法院提起"公訴" 

告訴乃論之罪,若無人提出告訴,則檢察官可以偵查不能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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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8777
給樓上參考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880

簡單來說告訴乃論之罪須由告訴人向檢警單位提出「告訴」後,檢察官可依職權偵辦後,決定是否起訴。
像是通姦,相姦、傷害、過失傷害、誹謗、公然侮辱、毀損等罪,都是告訴乃論,但可由告訴人提出告訴後,檢方偵辦後再起訴!所以不一定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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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4884
檢察官為了給予被告改過向善的機會,所做出的判決。其中『緩刑』就是【暫緩執行刑責】,而『緩起訴』就是【暫緩起訴】的意思,這兩種一般都會有『但書』,就是會有附帶條件,例如最近相當紅的『楊宗緯』因涉嫌變造身分證上之出生年份並持以報名歌唱競賽節目《超級星光大道》,前往台北地檢署應訊。偵訊結束後,檢察官當庭給予緩起訴處分,同時要求楊宗緯立500字以上之悔過書及提供六十小時之義務勞務。這裡對於楊宗緯的緩起訴處分即屬於「附負擔緩起訴」處分。而『緩刑』和『緩起訴』都會萱告一段期間,這期間一過所做的『緩刑』和『緩起訴』就會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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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9991

遇到犯罪的事實明確,證據確鑿的案件,為了開一條自新的路給真心悔悟的被告,允許檢察官有權對此類被告,作出緩起訴的處分

關於(B)選項,所以緩起訴是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適用

資料來源http://www.ksh.moj.gov.tw/ct.asp?xItem=46779&ctNode=5201&mp=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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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437

緩刑是由法官所做出的判決,

不是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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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4883
【緩起訴】 緩起訴處分是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仿照刑法緩刑的制度所設的一種轉向處遇,一般簡稱為緩起訴。緩起訴的核心內容是當被告受緩起訴處分後,若該緩起訴處分在處分中所定的緩起訴期間內未被撤銷,則緩起訴時間一到,效力等同不起訴處分。 在台灣的刑事訴訟中,緩起訴處分屬於檢察官職權之一,與法院、法官完全無關。檢察官在偵查終結後,雖然所蒐集的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的犯罪事實,但若被告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參酌(通常被告有無前科記錄是重要的考量點之一),認為以暫不起訴為佳者,可處以緩起訴處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緩起訴期間為自緩起訴處分確定時起一至三年。同時,在緩起訴期間內,追訴權之時效停止進行,被害人亦不得針對同一犯罪事實提起自訴。 在台灣,緩起訴又分為「單純緩起訴」和「附負擔緩起訴」兩種;前者為單純的緩起訴,而後者則同時對被告課以一定義務,但某些義務的課予則需要被告同意。且若日後該緩起訴處分遭撤銷,被告就已經履行之義務亦不得請求回復,有學者即認為此處可能有雙重處罰之問題,有違憲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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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9115

B 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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