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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法官因執行審判職務而侵害人民權利時,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設有特別規定。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並非該條之合憲理由?
(A)倘有心證或見解上之差誤,訴訟制度本身已有糾正機能
(B)關於民、刑事之錯判案件,已有補償制度
(C)為維護審判獨立,難於避免之差誤,在合理範圍內,應予容忍
(D)因國家機關功能之差別,對國家賠償責任可為合理之不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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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國三上 (2024/09/12):

x(B) 關於X民x、刑事之錯判案件,已有補償制度→倘有心證或見解上之差誤,訴訟制度本身已有糾正機能關於刑事案件,復有冤獄賠償制度,予以賠償。

22 法官因執行審判職務而侵害人民權利時,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設有特別規定。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並非該條之合憲理由?

(A) 倘有心證或見解上之差誤,訴訟制度本身已有糾正機能

 (C) 為維護審判獨立,難於避免之差誤,在合理範圍內,應予容忍

(D) 因國家機關功能之差別,對國家賠償責任可為合理之不同規定

 

釋字第 228 號

依現行訴訟制度,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其執行職務,基於審理或偵查所得之證據及其他資料,為事實及法律上之判斷,係依其心證及自己確信之見解為之。各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就同一案件所形成之心證或見解,難免彼此有所不同,倘有心證或見解上之差誤,訴訟制度本身已有糾正機能關於刑事案件,復有冤獄賠償制度,予以賠償。維護審判獨立及追訴不受外界干擾,以實現公平正義,上述難於避免之差誤,在合理範圍內,應予容忍。不宜任由當事人逕行指為不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而請求國家賠償。唯其如此,執行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方能無須瞻顧,保持超然立場,使審判及追訴之結果,臻於客觀公正,人民之合法權益,亦賴以確保。至若執行此等職務之公務員,因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時,則其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之事實,已甚明確,非僅心證或見解上之差誤而己,於此情形,國家自當予以賠償,方符首開憲法規定之本旨。

 

按憲法所定平等之原則,並不禁止法律因國家機關功能之差別,而對國家賠償責任為合理之不同規定。國家賠償法針對審判及追訴職務之上述特性,而為前開第十三條之特別規定,為維護審判獨立及追訴不受外界干擾所必要,尚未逾越立法裁量範圍,與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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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法官因執行審判職務而侵害人民權利時,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設有特別規定。依..-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