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洗錢罪的構成要件為何?
(A)只罰為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掩飾隱匿,不罰為自己重大犯罪所得之洗錢
(B)最輕本刑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皆為洗錢防制法第 3 條所稱重大犯罪
(C)不論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因犯罪取得之報酬,皆屬犯罪所得
(D)只要有犯罪所得並對不法所得進行掩飾隱匿即有洗錢罪之該當
統計: A(20), B(66), C(1023), D(343), E(0) #858677
詳解 (共 5 筆)
洗錢防制法105.12.28公布
第 2 條 (洗錢定義)本法所稱洗錢
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法規名稱: 洗錢防制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7 日
第 2 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
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
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第 3 條
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
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
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九條之罪。
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之罪。
四、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五、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之罪。
六、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第四十七條之罪。
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
罪。
八、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十九條、第九
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
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五條之罪
。
十、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一、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二、資恐防制法第八條、第九條之罪。
十三、本法第十四條之罪。
第 4 條
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所得,指犯第三條所列之特定犯罪而取得或變得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前項特定犯罪所得之認定,不以其所犯特定犯罪經有罪判決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