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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2 甲、乙締結以新臺幣20萬元價金買賣甲所有中古車,當場甲先交付該車予乙,乙則支付二分之一價金,雙方並約定一週內乙應支付剩餘價金。惟乙屆期未依約支付剩餘價金,經甲催告乙仍未履行,甲乃解除契約。甲解約後之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乙有可歸責事由,乙應先返還汽車予甲,始得向甲請求返還已給付價金
(B)甲解除契約取回汽車後,即不得向乙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任何損害
(C)乙於返還該車前,如該車因天災而滅失,乙仍須負償還該車價額之義務
(D)甲償還自乙受領之部分價金時,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


答案:C,D
難度: 困難
最佳解!
Chia Hui Huan 研一下 (2012/01/03)
第 259 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    之。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5F
免費享解 大三上 (2019/09/13)

key

(A)契約解除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

(B)延遲給付一方額外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C)延遲給付責任加重:給付延遲者即便因不可抗力因素(天災),仍付賠償責任。  EX:颱風天外送業者很可憐的。

(D)交還金錢無論對方是否給付延遲,都要加上利息。

36F
Stanly Chu (2021/11/24)

法律是保護被害人的

37F
佛祖(111地特已上) 小二上 (2022/05/04)

第 二 編 債


第 一 章 通則


第 三 節 債之效力


第 二 款 遲延


中華民國民法第 231 條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第 二 編 債


第 一 章 通則


第 三 節 債之效力


第 一 款 給付


中華民國民法第 225 條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第 二 編 債


第 一 章 通則


第 三 節 債之效力


第 四 款 契約


中華民國民法第 266 條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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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甲、乙締結以新臺幣20萬元價金買賣甲所有中古車,當場甲先交付該車予乙,乙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