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乙丙3人因繼承而共有祖傳土地1筆,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以下關於共有之敘述何者正確?
(A)3人為維持祖傳土地之完整性,乃訂立禁止永世不得分割之契約,該契約如經登記,即可有效
(B)甲如欲以該筆土地設定抵押權,只要再得到乙丙其中1人同意即可
(C)乙欲出賣其應有部分時,應得甲及丙之同意
(D)即使甲反對,只要乙丙同意時,即可針對該筆共有土地訂立分管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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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235), C(278), D(1223), E(0) #240118
統計: A(63), B(235), C(278), D(1223), E(0) #240118
詳解 (共 10 筆)
#945095
分管契約=共有物之管理契約,只要多數決(適用820)即可,參見賴農惟民法課本P.3-73~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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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817
A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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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甲如欲以該筆土地設定抵押權,只要再得到乙丙其中1人同意即可-->共有物之處份,應得共有人全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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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乙欲出賣其應有部分時,應得甲及丙之同意-->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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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799
B:土地法34-1宗旨為促進土地上之利用而設置。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一項條文提到『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這邊可以把它看成三種類型,即處分、變更、設定負擔,處分指事實上的處分,但處分不能包含「無償處分」;而變更是指變更不動產的利用型態;設定負擔則是指設定不動產他項權利,這邊明文列舉四項,但不包含抵押權,因為本條著重在土地的有效利用,抵押權是擔保物權,與土地利用較無關係,故排除抵押權的適用,故即使乙、丙其中一人同意也不得在全部的土地上設定抵押權,應適用民819第二項 應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方得設定抵押權。
D: 依民820 共同協議 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過半即可行之。
以上歡迎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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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258
第 820 條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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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721
B選項:甲如欲以該筆土地設定抵押權,只要再得到乙丙其中1人同意即可-->共有物之處份,應得共有人全體同意=>參考819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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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137
A
第 823 條(共有物之分割與限制)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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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310
D我覺得有問題吧。
分管契約:應以全體共有人同協議定之(p.395,99民法,江敦育)
既然沒有全部同意怎麼可能是分管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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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356
B選項:土地法第34條之1: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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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6582
https://www.ptt.cc/bbs/LAW/M.1310460864.A.9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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