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以下關於占有之敘述何者錯誤?
(A)寵物店之店員甲照顧顧客乙寄放之寵物狗,帶該隻寵物狗出外散步時,咬傷在公園遊玩之幼童,此時甲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B)動產善意受讓人必須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始可
(C)占有人由拍賣或公共市場以善意買得盜贓遺失物時,真正權利人得於2年內,償還支出之價金後,請求回復其物
(D)占有人之占有被侵奪者,占有人之返還請求權自侵奪時起,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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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1), B(314), C(174), D(502), E(0) #240122

詳解 (共 10 筆)

#3862697

這題(A)選項應該要這樣解,其他3個選項都正確就不說了:

(一) 占有人:
屬於占有人的種類分3種
1.直接占有人,定義:對於物有事實上之管理力者。
2.間接占有人,定義: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
3.指示他人管領占有物之占有主人---->也算間接占有

(二)占有輔助人不列入「占有人」

(三)弄清A選項每個人的關係
1.寵物店老闆:直接占有人
2.寵物店遛狗員工:占有輔助人
3.顧客:間接占有人

(四)民法第190條第1項: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五)責任歸屬
根據(一)至(四)總結出:
寵物店遛狗員工(占有輔助人)不用負損害賠償責任
寵物店老闆(直接占有人)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顧客雖然是占有人,但只是間接占有人,不是「對於物有事實上之管理力者。

(六)小結
按照題目問「占有」到這裡,應該算是結束了
本題題目意旨是在考占有,都問你有關「占有」哪個是錯誤了~
並沒有考慮到受僱人與僱用人的因職務上的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關係

(七)後續考慮
民法第188條第一項: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8條第三項: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1.若是加以考慮這條,則寵物店遛狗員工與寵物店老板皆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的義務
2.如若是寵物店老闆先全額賠償後,也依然可以向這位員工請求損害賠償

(八)筆者的2個看法
看法1:這題A選項已說明占有物是動物了,所以民法第190條比民法第188條更來的優先適用之
   (看法1待法律系同學解答,筆者不確定民法是否有這種優先適用條文的情形)
看法2:若是加上考慮民法第188條,此題沒有答案,4個選項都正確

以上分析僅供參考,筆者非法律相關科系,歡迎指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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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857

942 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老闆)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老闆)為占有人。 (甲是占有輔助人)

188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老闆)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190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幼童)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

我也不懂~員工算是占有人嗎?還是說寵物店老闆才是占有人啊?
如果依190甲到底是占有人,還是老闆才算是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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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297

(B) 動產善意受讓: 801+948條,其中第948條: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再此限。

 

(C) 949條,占有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2年以內,得像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原物。

 

(D) 963條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自侵奪或妨害占有或危險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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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127
應該是甲是受指示的占有輔助人,對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
再配合190來看,甲不是占有人所以不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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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9219
(A)適用於民190:動物損害他人,由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另參照民940: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
故:乙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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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3381
老闆是直接占有人,員工是輔助占有人,顧客是間接占有人。
輔助占有人受直接占有人(老闆)的指示而有管領動物的權利,民法190所指占有人應該就是說有實質管領力的占有人,而員工受老闆指示所以沒有"實質"上的權利?
怎樣都覺得就算他是占有輔助人,當下也只有他能夠控制傷害不發生,老闆即使有連帶責任,但是員工還是需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呀!?
不知道觀念哪裡錯了,因為看到我的講義書答案也是a,囧。
還是就因為a敘述不完整?沒說到連帶責任把啦把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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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588

第190條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
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
在此限。
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
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

為何A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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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9707
民法188: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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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869

190指的應該是直接占有人或占有輔助人 因為他們才能對物有管束能力 只是我也不知道A錯在哪.....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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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7480

8 甲代替忙碌的好友乙牽愛犬 A 到公園散步,A 犬嚴重咬傷了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 A 犬是因為第三人丁的挑動而咬傷丙,甲賠償損害後,得對丁求償 
(B)丙得對甲請求醫療費用及非財產上之損害 
(C)若甲與丙有嫌隙,因此故意唆使 A 犬前去咬傷丙,丙得主張甲成立一般侵權行為,請求賠償損害 
(D)丙僅得向動物之所有人乙請求賠償其相關損害,而不得向甲請求賠償

答案:D

本題答案應該有問題!!

再怎麼想甲都屬於占有人!!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exam-104+%E5%B9%B4104+%E5%8D%87%E7%AD%89%E8%80%83+%E8%96%A6%E4%BB%BB+%E6%B0%91%E6%B3%9529180-29180.htm#ixzz4rPZGhXc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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