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乙丙丁共有土地1筆,應有部分各為四分之一,以下關於分管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A)分管契約乃約定特定部分之共有物專歸特定共有人使用之契約,故其成立須得全體共有人同意始可
(B)不動產之分管契約如經登記,可以對抗應有部分之受讓人
(C)分管契約為債權契約
(D)分管契約成立後,因情勢變更難以繼續時,任何共有人均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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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6), B(202), C(361), D(128), E(0) #240119

詳解 (共 9 筆)

#524943

共有物之管理採多數決(民法820條):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分管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份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份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by 程怡法學大意p.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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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583
第 820 條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
,以裁定變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
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以裁定變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
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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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5091
分管契約=共有物之管理契約,只要多數決(適用820)即可,參見賴農惟民法課本P.3-73~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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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974
這題我覺得有疑義
第820條第1項應是是在無分管契約時,共有物管理之決定,
此參照第826條之1即可得知,兩者是不同的

分管契約既係債權契約,當然應經契約全體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有效成立,
況且,第820條第1項即已明文規定「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所稱契約即為分管契約,
意即分管契約之成立方式不適用第820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反而違反債權契約成立的基本原則)

真要選答案的話,我覺得是D,如果情事變更,應回歸債總第227條2,聲請法院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以判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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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7811
A選項最高法院已經多次宣示,分管契約是需要全體同意的,民法820條1項所稱是分管決定。
這出題者民法概念有很大問題,謝在全老師的物權法論是民事法上重要教科書,且最高法院實務見解也區分為分管決定及分管契約,所以出題者根本概念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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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契約
分管契約係指共有人間約定各自分別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而為管理之契約,又簡稱為分管。此種契約為共有人全體所訂立,此即第820 條第1 項所稱「除契約另有約定」之情形,符合共有物管理以自治為由先之原則。然而分管契約是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管理之約定,非以發生共有物之物權變動為內容,亦非共有物上之物權負擔,而係債權契約。
〔參見,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六版,頁377~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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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98年1月23日前對於分管協議是否須由共有人全體為之此一問題,乃係依循上開最高法院判例認為「應」全體為之。然於98年1月23日民法修正第820條第1項之規定為「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按:修正前之條文為「共有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共有人共同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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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開始出現分管協議能否依民法第820條第1項以多數決定之的討論,晚近最高法院將成立分管的方式區分為須全體同意的「分管契約」及得依民法第820條第1項多數決的「分管決定」
例如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949號判決謂「按民法第818條規定,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人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旨在規定共有物使用收益權能之基本分配,並肯認共有人就該分配之範圍得依契約另為約定,此與對共有物使用收益之方法,屬同法第820條第1項共有物管理之範疇,尚有不同
共有人間就各自分別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而為管理所訂之分管契約,其成立固須共有人全體訂立,此即同法第820條第1項所稱『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之情形,惟共有人亦得依該條項為共有物分管之決議,成立分管決定,此屬共有物管理決定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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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23號判決謂:「是共有物之管理方式,有分管決定、分管決定、分管裁定。所謂分管約定乃共有人全體之共同約定,即民法第820條第1項前段所謂『契約另有約定』,例如分管契約分管決定則為該條項所定之共有人多數決定;分管裁定則為該條第2項所定情形。共有人間依契約所為管理共有物之約定,依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所為之決定及法院依同條第2、3項所為之裁定,對於為約定、決定及裁定時全體共有人均有效力。」因此,分管協議得以多數決為之,但若分管之內容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依民法第820條第2項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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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623
(A)826之1,採多數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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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2796
甲乙丙丁共有土地1筆,應有部分各為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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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206
(A)是依據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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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5052

(A)民法第820條第1項:

共有物之管理,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
其人數不予計算。

不用全體共有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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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949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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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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