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因深夜大聲喧嘩妨礙公眾安寧而被該管警方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裁罰。甲對此裁罰不服。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之聲明異議可逕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B)甲之聲明異議須以書狀敘明理由為之
(C)甲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 5 日內聲明異議
(D)簡易庭若認為甲之聲明異議不符合法定程序但可補正時,應定期先命補正
統計: A(4360), B(162), C(403), D(354), E(0) #2353392
詳解 (共 4 筆)
第 43 條
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
分書:
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三、依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
四、單獨宣告沒入者。
五、認為對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
前項處分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
所或居所。
二、主文。
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
四、適用之法條。
五、處分機關及年、月、日。
六、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
(A)甲之聲明異議可逕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不正確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5 條、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7 條」,受處分人甲,不服「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得於「處分書送達」「翌日起」「5天內」,應書面述明理由,經原處分警察機關,向「地方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不服「地方法院簡易庭」針對「聲明異議」的裁定,「不得」「抗告」。無後續救濟。
(B)甲之聲明異議須以書狀敘明理由為之
正確
(C)甲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 5 日內聲明異議
正確
(D)簡易庭若認為甲之聲明異議不符合法定程序但可補正時,應定期先命補正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72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72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3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3 條
(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
I.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
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三、依第1款、第2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
四、單獨宣告沒入者。
五、認為對第1款、第2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
II.前項處分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主文。
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
四、適用之法條。
五、處分機關及年、月、日。
六、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5 條
I.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聲明異議。 (C)
II.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A) (B)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9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9 條
本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所稱深夜,係指凌晨0時至5時而言。
(D)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7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7 條
I.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定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
II.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以裁定將原處分撤銷或變更之。
III. 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6&flno=8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本法 (行政執行法) 第5條第1項及第2項所稱夜間,指日出前、日沒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