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因經商缺款周轉,向乙借貸 500 萬元,並願提供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乙遂同意借予。 於普通抵押權設定完畢後,乙即將上述借款交付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借貸契約於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時,即生效力,故本件抵押權之設定不違反抵押權成立上之從屬性
(B)本件抵押權設定時,借貸契約尚未成立,故其設定違反抵押權成立上之從屬性
(C)本件抵押權設定後,已有借款之交付,於抵押權實行時有擔保債權存在,故其設定未違反抵押權 成立上之從屬性
(D)依抵押權成立上之從屬性,將來債權不得為普通抵押權之擔保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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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19), C(117), D(15), E(0) #687132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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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錯在消費借貸是要物契約,以借款之交付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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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抵押權的從屬性:一般談到普通抵押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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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抵押權」不同於「最高限額抵押權」,實務上債權人為了擔保債權,就已發生的債權常運用「普通抵押權」的設定,藉以擔保債權。

二、普通抵押權的從屬性:
一般談到普通抵押權的特性,不能不談到「從屬性」、「不可分性」及「物上代位性」。首先探討普通抵押權的從屬性,其又可分為「成立上的從屬性」、「移轉上的從屬性」及「消滅上的從屬性」;現分述如下:
(一)成立上的從屬性:
此又稱為「發生上的從屬性」,其乃指抵押權的成立以債
權的存在為前提,債權若不存在,抵押權也不成立,抵押權金為債權的存在而成立(註1)。而債權的存在採從寬解釋,此由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535號判例認為:「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原可由契約當事人自行訂定,此觀民法第861條第2項之規定自明。故契約當事人如訂定以將來可發生之債權為被擔保債權,自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932號判決也認為:「本院抵押權成立之從屬性,應以抵押權實行時,有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存在應已足,並不限於抵押權存續期間發生之債權,始為抵押權擔保之範圍。」(註2)即可明白,所以以將來可發生之債權或附條件債權,為被擔保債權,所設定的抵押權,並非法所不許,仍為有效。
(二)移轉上的從屬性:
此又稱為「處分上的從屬性」其乃指抵押權需附隨於擔保
債權,才可以為讓與或其他債權的擔保。我國《民法》第870條規定:「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基於上述規定,應注意以下兩點:
1.單獨以債權讓與他人時,「普通抵押權」原則上應隨同移
轉於受讓人(《民法》第295條第1項),而此一隨同移轉性質上為「法定移轉」無待登記即發生移轉的效力(註3)。
2.普通抵押權人如以所擔保的債權供「質權」設定者,原則
上質權的效力也及於從權利之抵押權(《民法》第295條第1項)。
(三)消滅上的從屬性:
此乃指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如因「清償」、「提存」、
「免除」或「混同」等原因而全部消滅時,抵押權也隨之而消滅。如果抵押權所擔保的主債權未全部消滅前,抵押人還不能請求抵押權人塗銷該抵押權設定登記(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227號判決)(註4)。
三、普通抵押權的不可分性:
其次談到普遍抵押權的不可分性,其乃指於擔保債權未受全部
清償前,抵押權人得就擔保物的全部行使權利而言。此又可分以下兩部分說明:
(一)與擔保(抵押)標的物有關的不可分性:我國《民法》第
868條規定:「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此一規定乃在於抵押權的各部,擔保債權的全部(即與擔保(抵押),標的物有關之不可分性,旨在確保抵押權實行時,對抵押物的各部仍有擔保債權全部的優先受償權(註5)。
(二)與擔保債權有關的不可分性:我國《民法》第869條規定
:『Ι.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Π.前項規定,於債務分割或承擔一部時適用之。』前述規定第1項針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因抵押權仍為一完整的抵押權,擔保全部的債權;所以,各債權人因此共同享有一抵押權,就該抵押權為「準共有」(《民法》第831條),在此提醒普通抵押權人。
四、普通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
再者,談到普通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其乃指抵押權之標的物
滅失時,抵押人因而得以請求賠償或補償等,存有代替抵押物價值的「代位物」者,抵押權仍存於此等「代位物」而言(註6)。我國《民法》第881條第1項規定:「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而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此即所謂的「抵押權之代物擔保性」。而前述的「因滅失而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為「抵押物的代替物」,例如:土地徵收的補償金、保險金損害賠償金…等。《民法》第881條第2項又規定:「抵押權人對於前項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此乃規定抵押權人的擔保權已由「抵押權」轉變為「權利質權」,存在於該請求權上,抵押權人應依「權利質權」的規定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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