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沒有人可以解釋1069後段"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這句話的意思
謝謝解惑者!
TO 6F所謂「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就繼承財產部分,係指繼承開始,被認領之子女之同一順位之其他繼承人已繼承取得之財產不因此而受影響,該被認領之子女不能對之提起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之繼承回復請求權者而言。然若同一順位之其他繼承人不知為遺產,而被他人無權占有之繼承財產,嗣後始被發現時,該被認領之子女對之仍有繼承權。易言之,被認領之子女對生父之繼承權係受有限制,而非全然喪失。若父為甲死亡 子乙丙 已經繼承完遺產丁忽然出來 提起 非婚生子女認領 且勝訴 (丁就變成婚生子女 與 乙丙為同一順位乙丙權利不受影響重點為 已繼承若還未分割前遺產為公同共有
22 甲女未婚,與乙男一夜情後生下丙女,因乙不聞不問,甲遂對乙提起認領之訴。若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