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於112年5月間代理其子乙與出賣人丙簽訂土地買賣契約;土地公告現值為1,655萬7,600元,買賣
總價款為5,698萬元。因乙資金不夠,甲自銀行帳戶提領900萬元轉存乙同銀行帳戶,嗣乙開立支票給付土地價款,該土地並登記為乙所有。經查乙給付土地價款之資金來源其中900萬元確實來自甲,又甲無法提供相關文件證實其與乙之間有借貸關係存在,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核定贈與總額為何?(財政部公告112年發生之贈與案件適用之免稅額為244萬元。)
(A)17萬5,276元
(B)261萬5,276元
(C)656萬元
(D)900萬元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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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財產之...
未解鎖
贈與稅稅基以時價計算,不動產以土地公告現...
私人筆記 (共 2 筆)
未解鎖
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
未解鎖
參考最佳解的論述 本題甲是屬於「替兒子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