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為未成年人,與父乙、母丙、姊丁(已成年)共同居住於臺北市。乙之父戊居住於花蓮。某日
乙、丙遭遇車禍,同時死亡。下列何者為甲之監護人?
(A) 法院選定之人
(B) 戊
(C) 丁
(D) 臺北市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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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 B(167), C(658), D(20), E(0) #3296007
統計: A(118), B(167), C(658), D(20), E(0) #3296007
詳解 (共 5 筆)
#6338313
以下詳細說明:
- 根據《民法》第1094條,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 三、未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 四、未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 五、法院選定之人。
- 在本題中,甲之父母乙、丙皆已死亡,因此需依上述順序決定監護人。
- 首先,甲之祖父戊雖為祖父,但居住於花蓮,並未與甲同居,因此不符合第一順位。
- 其次,甲之姊丁雖為姊姊,但符合第二順位,與甲同居。
- 因此,應由丁擔任甲之監護人。
- 但是,如果今天丁拒絕擔任或是其他原因,法院會選定其他適合的人選為監護人。
總結:
- 未成年人之父母雙亡,應依《民法》第1094條之順序決定監護人。
- 同居之親屬優先於未同居之親屬。
- 若無適當親屬擔任監護人,則由法院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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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4807
民法§1094:法定監護人
1.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2.前項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3.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4.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及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5.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三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1.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2.前項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3.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4.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及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5.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三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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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戊未跟甲同居,故其監護人順位次於與甲同居的姊姊丁。答案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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