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警察人員具公務人員身分,在權益保障部分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該法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
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其救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經由原處分機關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B)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復審決定,依法得聲明不服者,得提請行政訴訟
(C)對於服務機關所為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者,其救濟程序為復審、行政訴訟
(D)經復審決定案件,有某些情形者,原處分機關或復審人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再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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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58), C(1106), D(161), E(0) #655609
統計: A(26), B(58), C(1106), D(161), E(0) #655609
詳解 (共 5 筆)
#1160344
對於服務機關所為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者,其救濟程序為申訴、在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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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3089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四 章 申訴及再申訴程序
第 77 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第 三 章 復審程序
第 25 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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