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警察人員具公務人員身分,在權益保障部分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該法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
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其救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經由原處分機關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B)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復審決定,依法得聲明不服者,得提請行政訴訟
(C)對於服務機關所為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者,其救濟程序為復審、行政訴訟
(D)經復審決定案件,有某些情形者,原處分機關或復審人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再審議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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