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警察人員具公務人員身分,在權益保障部分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該法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 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其救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經由原處分機關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B)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復審決定,依法得聲明不服者,得提請行政訴訟
(C)對於服務機關所為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者,其救濟程序為復審、行政訴訟
(D)經復審決定案件,有某些情形者,原處分機關或復審人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再審議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6), B(58), C(1106), D(161), E(0) #655609

詳解 (共 5 筆)

#1160344
對於服務機關所為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者,其救濟程序為申訴在申訴
19
0
#2809215
對身分改變 提復審,復審相當於訴願,如被...
(共 6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2223022
1.公務員保障法§25、§72:要先提復...
(共 6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2223023
工作條件&管理措施,要用申訴、再申訴
(共 2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7
1
#6633089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四 章 申訴及再申訴程序

第 77 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第 三 章 復審程序
第 25 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