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警察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特定人民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
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每次不得逾下列何期間?
(A)1 個月
(B)2 個月
(C)3 個月
(D)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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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2), B(176), C(725), D(6186), E(0) #1607175
統計: A(452), B(176), C(725), D(6186), E(0) #1607175
詳解 (共 8 筆)
#3982455
警職法第十一條。
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加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搜集活動:
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
前項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已無搜集必要者,應即停止之。
依第一項搜集之資料,於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應即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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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6255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1條2項
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
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
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
前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已無蒐
集必要者,應即停止之。
依第一項蒐集之資料,於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之必
要者外,應即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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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1783
警職法11 II
前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已無蒐集必要者,應即停止之。
→最多可以到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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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6649
警職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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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已無搜集必要者,應即停止之。
((跟監行為期限))
原則:1年
例外:延長一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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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一項搜集之資料,於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應即銷毀之。
((資料銷毀期限))
原則:立即銷毀
例外:調查犯罪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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