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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2 送達於住居所等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係指下列何一送達制度?
(A)補充送達
(B)寄存送達
(C)留置送達
(D)囑託送達


答案:A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月兒 高二上 (2016/04/12)
補充送達/間接送達:不獲會晤,.....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Ellen Chen 大二下 (2013/02/26)
第 137 條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 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box_title_ps_02_24.jpg又稱間接送達,指法院將應送達的文書,送達於當事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時,因未能直接交付給應受送達的當事人而將該文書交給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或受僱人的送達方式,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同樣發生送達給當事人本人的效力。
4F
Auko Re 大二下 (2021/09/30)

囑託送達: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者,得囑託外交部

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
不能依前項規定為囑託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並將掛號回執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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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送達: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22 送達於住居所等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