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關於公務人員之考績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
(B)評擬後,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
(C)考績委員會核定前,均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D)經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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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67), C(502), D(39), E(0) #2139687

詳解 (共 3 筆)

#4461428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規定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A)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B)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D)。


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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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2772

第 14 條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

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

敘部銓敘審定。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或長官僅有一級,或因特殊情

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不設置考績委員會時,除考績免職人員應送經上級機

關考績委員會考核外,得逕由其長官考核。

考績委員會對於考績案件,認為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考核紀錄及案卷,

並得向有關人員查詢。

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

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第一項所稱主管機關為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會、處、局

、署與同層級之機關)、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

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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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 各機關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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