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關於公務人員之考績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
(B)評擬後,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
(C)考績委員會核定前,均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D)經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 B(67), C(502), D(39), E(0) #2139687
統計: A(15), B(67), C(502), D(39), E(0) #2139687
詳解 (共 3 筆)
#4461428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規定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A),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B),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D)。
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C)。
17
0
#3992772
第 14 條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
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
敘部銓敘審定。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或長官僅有一級,或因特殊情
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不設置考績委員會時,除考績免職人員應送經上級機
關考績委員會考核外,得逕由其長官考核。
考績委員會對於考績案件,認為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考核紀錄及案卷,
並得向有關人員查詢。
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
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第一項所稱主管機關為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會、處、局
、署與同層級之機關)、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
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5
3